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一、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也具有一定个性特征,这也是研究网络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1、犯罪主体呈现出智能化、专业化。以高科技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为工具是网络盗窃和传统盗窃区别之根本所在。当前各个国家和领域日益重视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的措施越来越严密,要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进而实施犯罪,网络盗窃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熟练的网络操作技能,在网络上实施犯罪更多依靠的是智力和专业水平,而非传统盗窃犯罪,更多需要矫健的身手。同时,当前部分网络盗窃犯罪嫌疑人已经掌握制作诸如蠕虫病毒、智能性计算机病毒的专业技能,充分彰显了网络盗窃的专业性,这也是传统盗窃犯罪主体所不具备的。此外,由于青少年对互联网等新生事物接收能力强,专业知识丰富但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年轻人成为网络盗窃犯罪的主力军,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现象。
2、犯罪对象呈现出特殊性、虚拟性。传统盗窃犯罪对象比较明确,刑法规定的是公私财物,除了货币外,还包括普通实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电力、天然气等都属于物理存在物,具有财产价值。由于犯罪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盗窃犯罪对象则比较复杂,犯罪对象也超出了物理性存在的界限,虚拟性特征明显,主要是电子货币、信息数据、网络服务以及虚拟财产等,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才能转化成现实财产利益,无法通过直接的现实财产利益显现,同时由于信息网络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特点,网络盗窃犯罪对象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3、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超空间性。由于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和超空间性的特点,使网络盗窃比传统盗窃更具有隐蔽性,只需要在计算机终端实施简单操作,就可以在一瞬间就完成犯罪行为。此外,即使犯罪人和被害人、犯罪对象不在同一地域,犯罪人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或互联网实施异地犯罪,不受地域和空间限制。因此网络盗窃犯罪瞬息完成,不留痕迹也导致网络盗窃相较于传统盗窃,取证难度更大,侦破难度更高。
4、犯罪工具呈现简便化、普及化。网络盗窃的犯罪工具摈弃了传统盗窃的犯罪工具,如撬锁工具、攀爬绳索等作案工具,并且传统盗窃犯罪一般在作案前都要去现场蹲守踩点、观察熟悉地形,为实施盗窃做好准备。而网络盗窃犯罪却不用这样耗时费力,只需一台计算机或一部手机连接到网络即可实施网络盗窃犯罪。此外,犯罪工具普及化特征明显,当前计算机病毒泛滥,非法插件、蠕虫病毒、木马程序比比皆是,不法分子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下载并编写,然后发到网络之中,通过病毒程序盗取虚拟财物,实现犯罪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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