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需从如下几点考虑:
(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优先考虑
专利范围的判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说明书或者附图与权利要求书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如何看权利要求书
A、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有二:第一,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第二,是社会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即通过简明的文字向其表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C、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也就是说,只要将某一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专利权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技术特征。因此,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含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在侵权认定中称为全面覆盖原则”。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未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总结如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上位或越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下位或越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
(3)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还有两大原则要予以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的是具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产品是不同类也不相近类的话,则既使外观设计一样,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的设计内容;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不容易看见或看不见的,或是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第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声明,同时还应当提交含有色彩的图片或者照片。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判定侵权中,将该外观设计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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