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宇*(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
摘要:无权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主张持票人无权利而拒绝行使权利的抗辩。它不同于客体防卫、人身防卫和有效性防卫,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权利抗辩虽然是票据所有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可转让性和保护票据第三人的需要,它将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关键词:无权利抗辩;票据善意取得;票据行为两阶段理论无权利抗辩的范围是票据本身有效,票据债务人也有效承担票据债务,但持票人不取得相应的票据债务。由此可见,无权抗辩是票据权利的取得,它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和效力的抗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虽然无权利抗辩是所有票据债务人都能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和保护票据第三人的需要,善意取得制度将对其加以限制。所谓无权抗辩,是指债务人主张持票人无权而拒绝行使权利的抗辩。[1]它是在票据债务负担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因票据权利转移而产生的抗辩。因此,无权抗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抗辩:一是无效抗辩和原因关系消灭抗辩。在票据法的两阶段理论[1]中,票据权利的转让是由于原因造成的。因此,在因果关系无效并消除的情况下,收票人不能取得票据债权。因此,取得票据的人是无权人,由此产生的抗辩是无权抗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抗辩并不一定都是无权利的抗辩,有时甚至构成人的抗辩。[2]第二,防卫意志表达的缺陷。在票据法的两阶段理论中,意思表示的缺陷主要是票据权利转让中的意思表示缺陷,可以直接适用于民法。因此,以此为基础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将被撤销或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将成为无权人。第三,交货合同的抗辩缺失。在票据行为的两阶段理论中,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票据债务承担行为是有效的,票据交付与否对其没有影响。然而,交付作为票据权利转让中常见的形式要件,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当票据交付不足时,票据权利不转移,取得票据的人只能成为无权人。当没有正当抗辩时,通常所有的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由于持票人本质上不是票据的债权人,票据债务人当然可以对其提出抗辩。但债权人转让票据权利时,不宜赋予抗辩权。因为转让人没有权利的事实没有反映在票据的表面,受让人不可能知道这种情况。此时,如果允许票据债务人不加限制地进行抗辩,将严重损害受让人的利益,违背票据法的正义理念。而且,这样会阻碍票据的流通,不符合票据法的特殊概念。[3]因此,在票据流通中,债务人的无权利抗辩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应当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来确定。也就是说,在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让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转让票据时,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此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受让人对转让人没有善意的权利,而其票据权利的转让也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所以显然没有理由责怪它,相反,有理由保护它。[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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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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