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293条第二款是不是仅指纠集人
刑法293条第1款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二、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1、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各自所侵犯的不同的社会关系的严重程度不相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在破坏公共秩序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2、两者客观表现不同。在实际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强行的手段应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造成后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超过轻微伤。抢劫罪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的社会危害性严重。
3、两者主观故意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抢劫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占有他人财物。
三、寻衅滋事立案追诉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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