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4:23:50 28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已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核;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4)已征求交警部门及产权单位意见并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适用于个人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版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版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

通过窗口提交的纸质原件,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光盘。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德庆县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版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

通过窗口提交原件。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德庆县统一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3度1980西安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适用于企业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提供申请人签章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1-2名代理人,应明确具体委托内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期限。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需提供。

按规定填写。

按规定需提交经过见证或认证证明,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申请时请提供原件备核。适用于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核意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审核意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1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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