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举证期限是怎样的
举证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当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
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
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劫,被诈骗、被抢夺,就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侵犯的财物。
法院就应当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赃,并告知其无法追赃的请求风险。
2、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
举证也是比较有讲究的,需要举证人对所有的举证进行排序,然后每张证据上面都要注明自己的签名,还要明确具体的时间期限。
只要是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之内进行举证,人民法院都是进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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