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
衍生工具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丁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1.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嵌人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在混合工具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通胀率调整租金的3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除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外,以下条款也可能体现嵌入衍生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3.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被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企业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应先明确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如果主合同没有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到期日,且代表了在某一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利益,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与风险,而且嵌入衍生工具需要拥有和同一企业相关的权益特征才能被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但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债务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
其次,嵌人的非期权衍生工具(如嵌入的远期合同或互换合同),应基于标明或暗含的实质性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其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嵌入期权的衍生工具(如嵌入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上限、下限或互换期权),应基于标明的期权特征的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主合同的初始账面金额即为分离出嵌入衍生工具后的剩余金额。
再者,一项金融工具中的多项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视同为一项混合嵌入衍生工具处理。但是,归类为权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与归类为资产或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此外,如果某金融工具嵌入了多项衍生工具而这些衍生工具又与不同的风险敞口相关,且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易于分离并相互独立,则这些嵌入衍生工具应分别进行核算。
1.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企业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
(1)嵌在某一金融工具中的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金融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2)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涨期权,使得发行人能够以特定价格回购该权益工具。从持有人的角度看,该看涨期权不与主权益工具紧密相关;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如果看涨期权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的分类条件,则该看涨期权是一项权益工具,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3)将某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延至到期日的选择权或自动展期条款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延期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与当前市场利率大致相当的水平。某企业发行了一项债务工具,且此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将该债务工具的买人期权签给了第三方时,如果发行人在行使买人期权后可以被要求参与或协助债务工具的重新流通,则发行人应将此买人期权视为债务工具的延期选择权。
(4)嵌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债务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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