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责任型主体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主体
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主体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
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法院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一、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怎样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二、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身负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还应当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对此应注意两点:
(1)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违反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2)“直接受到损害”的用语旨在对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损失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应当是因环境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判断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中予以查明,而不应当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起诉环节加以判断。在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调解行为。环保部门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赔偿处理决定不服,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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