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将“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监管统计指标由按“季度”报送调整为按“月度”报送。保监会同时表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更好的发挥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此次调整涉及6类保险监管统计指标,共计1000个明细指标。其中包括,363个“保险金额”明细指标,131个“期末有效保险金额”明细指标,131个“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明细指标,51个“签单数量”明细指标,176个“期末有效保单件数”明细指标,148个“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保单件数”明细指标。
保监会五市试点变额年金
5月10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意味着保监会正式推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目前,我国的寿险市场现状是分红险一险独大,并且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现象突出,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梁涛在保监会的通气会上表示,我们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的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
基于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和过往市场规范等方面的考虑,保监会此次将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五座城市。
不过,第一批变额年金产品上市时间尚未明确。目前尚没有接到保险公司申报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产品方案,各家保险公司仍在研究。梁涛表示,试点方案的审核期为20天。
升级版投连险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接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早在2010年3月,保监会就曾在《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提到,要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同年7月,保监会又召开变额年金讨论会议,包括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八家公司的精算师参加了会议,对变额年金试点办法的操作细则进行了探讨。5月10日,保监会正式公开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试点。
不同于以往,保监会此次通过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来确保风险可控。梁涛表示,变额年金其实就是投资连结保险的升级版,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投资连接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亦有分析师指出,变额年金相当于国内市场上投资型保险产品、年金产品与开放式基金三者的结合。传统的年金产品只提供固定金额或者按一定比例增长的领取方式,而变额年金保险将扣除费用和风险因素后的保费投资于共同基金,等待基金积累到年金给付期后,保险公司再将投资账户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给付单位发放。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变额年金保险可提供4种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即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利益保证、最低累积利益保证。
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投资账户的价格定期公布,保险公司制按保单的约定收取各项费用。并且,投资收益完全归被保险人所有。
为了控制风险,此次《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成熟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资料显示,2007年美国的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
五地先行试点
变额年金试点推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五座城市入围试点名单。
梁涛表示,此次采取区域限制的方式,主要是综合考虑到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和过往市场规范等多方面情况。
对于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保监会规定必须是经营投连险满三年,并且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保险公司。同时还需满足,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的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II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暂行办法》中规定,变额年金保险可提供4种最低保单利益保证,不过,目前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1个产品,且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7年。
此外,在销售额度方面,保监会要求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上限为80亿元。对此,梁涛指出,变额年金处于试点阶段,不强调规模,而是要做精、做细。
对于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监会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渠道销售变额年金的,应严格限制在理财专柜销售,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变额年金保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将很可能成为变额年金保险的重要渠道。券商销售传统的储蓄型保险没有优势,也与其客户性质不符,而变额年金则与基金、股票等产品类似,券商也就具备一定的优势。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精算处处长丁昶在通气会上回应时表示,变额年金保险在试点阶段,短期内主要还是依靠传统成熟的寿险渠道。
《关于调整“保险金额”“签单数量”等保险监管统计指标报送频率的通知》
一、调整监管指标范围
此次调整涉及6类保险监管统计指标,共计1000个明细指标。其中包括:363个“保险金额”明细指标,131个“期末有效保险金额”明细指标,131个“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明细指标,51个“签单数量”明细指标,176个“期末有效保单件数”明细指标,148个“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保单件数”明细指标。
以上调整指标的电子版,各保险公司登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从公告板中下载。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即从2018年2月报送1月月报时起,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报送调整后的保险监管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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