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间,即是第三方在双方之间的一种撮合、牵线搭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意或交易。而代购,则是一种单方的委托行为,即托购人单方面委托代购人实施其指定的代买特定物品的行为;代购人在客观上也确实扮演了“居间人”的角色。如何确定这些居间人的行为是属于“居间买卖”、还是“代为购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则直接关乎居间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要根据前述的两者概念,并结合购毒人的情况、居间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辨析,主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购毒人不知购毒渠道时,由于居间人的牵线搭桥行为,致使购毒人购买到毒品,则应定性为“居间买卖”。因为,此时居间人主要是通过认识或熟悉贩毒者,在得知购毒人购毒的需求后,通过自己的撮合、居间行为帮助贩毒者顺利找到买家,同时亦让购毒者实现了自己的需求。此时,居间人主观上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扩大了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无论该居间人是否吸食毒品、是否实际获利,此行为当定性为居间买卖,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2.如果购毒者本身知悉购毒渠道,仅仅是因为时间、地点及身体等方面原因,委托其他人员向其知悉的贩毒人代为购买指定数量、品种毒品的,则应定性为“代购”。此时代购人只是单纯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本身并无贩毒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的代买行为和委托人自己前往购毒具有相同的效果,即实际上并未扩大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当然,如果购毒者购买毒品数量较大,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结合前述“营利目的”之分析,如果代为购毒人具有营利目的而实施“代购”行为,那么此时的“代购”与“为卖而买”便具有相同属性,即属“贩卖毒品”性质,则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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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购的区别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6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主要是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因此,居间介绍者中除了部分直接参与交易者之外,通常不会直接持有毒品,也不会帮助运输毒品。代购代卖毒品,顾名思义,是代理购毒者购买毒品或者代理贩毒者出售毒品。由行为方式决定,代购代卖者必然直接持有毒品,而且往往伴随着帮助运输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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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相似处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亦有一定相似之处,且均从属于毒品交易主体的毒品买卖行为。因此,“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即对这两类行为的定性一般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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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有何不同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并无直接联系,通常是由居间介绍者介绍认识或者帮助联络。代购代卖毒品的,如果是代购者或者代卖者向委托者指定的人去购买或者贩卖毒品,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可能存在联系;但如果是代购者或者代卖者主动为委托者寻找毒品来源或者联系毒品销售渠道,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可能亦无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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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是否牟利对其行为性质的影响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者可能从居间行为中牟利,但是否牟利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居间介绍者获取的利益是其居间行为的报酬,而不是买卖毒品的利润;居间介绍者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是因为其与贩卖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因为其从居间行为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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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相同的处理方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5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亦有一定相似之处,且均从属于毒品交易主体的毒品买卖行为。因此,“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即对这两类行为的定性一般是相同的。鉴于实践中对这两类行为的认定亦存在模糊认识,在此简单作一区分: (一)行为方式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主要是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