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履行义务期间,若遇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18:31:14 230 人看过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擅自顶替工作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从上面的法条中可以看到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认定。那么擅自顶替工作能算工伤吗?按照第十四条的逻辑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主要看劳动者所收到的伤害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的场所内,也要看受害人的工作原因。

也就是说按照本条法律就是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明白了以上的逻辑,我们再来看擅自顶替工作这件事,擅自顶替工作其实际上该工作的人没有在工作,而找了一个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或者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在工作,而实际上在这种事件中,受害人在工作上是没有被用人单位允许的,或者说这个时候受害人不应该在这个地方工作,也就是受害者在这件事中其实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的。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样形成的伤害只能又自己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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