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法律基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00:47 113 人看过

未成年工,是指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受雇为劳动者的人。具体年龄限制由各国法律规定。根据197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为15岁。在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中,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被雇用为工人。根据中国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期,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其安全健康给予特殊保护。一是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国务院令第81号)、《童工处罚标准条例》(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字[1992]27号)等法规文件对禁止使用童工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劳保发[1994]498号)也对使用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重、毒、有害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三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检查有关禁止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恶劣使用童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保护未成年工的规定,侵犯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给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的,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儿童介绍工作的;(四)单位、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儿童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处罚标准为:(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子女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四)向未成年人或者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每介绍一名童工,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童工的规定;(二)对16岁以下的儿童出示虚假童工证明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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