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以WTO规则为基轴的新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下,国际间贸易摩擦或贸易战将主要在反倾销领域展开。在中国入世后,中国产品频繁遭受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因此需要充分利用WTO反倾销规则所赋予的权利,通过特有的救济方式,保护自身利益,从而改变一味受制于他国国内法的被动局面。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如何利用这些规则及其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律依据、优惠待遇、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这种趋势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愈有上升。提起调查的国家除欧美外,墨西哥,日本,印度,阿根廷也加入了其中的行列。(资料来源:http://www.cacs.gov.cn.)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反倾销的国际合法性及操作上的灵活性,使得各国越来越充分的利用之以达到推行自己的贸易政策,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入世以来,中国利用自己在传统领域里的优势竞争力,增加了产品出口,扩大了市场份额,一定程度上影响到WTO成员国国内相关领域的行业利益。
反倾销作为WTO所规定的旨在维护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的一种法律制度,同样离不开各国国内法的配合,因而反倾销的国际与国内立法的繁盛往往是同步的。但这不代表国内法可以任意背离WTO协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综观WTO的反倾销规则,其立法的逐步细化和完备体现了WTO意图在抵制倾销和促进国际贸易之间寻找平衡点,从而管制和协调各缔约国的反倾销立法和措施。(张晓东著:《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那么2001年12月11日,WTO规则正式对中国生效后,中国应毫不犹豫地充分利用WTO反倾销规则所赋予的权利,认真审视别国(缔约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法和措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其符合WTO规则,从而保护自身利益,改变受制于他国国内法的被动局面。
一、在反倾销领域利用WTO规则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GATT第六条是第一次以国际协议的形式对反倾销问题做出规定,主要确立了反倾销的原则。作为初次立法尝试,其规定简单而模糊,与其说是一种规制,不如说是对各缔约国的一种授权,使合理使用和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界限很不清晰。这也促使了后来的进一步立法。但在WTO反倾销规则中,其作为纲要和后续协议的基础,依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2。《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1994年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在1967年和1979年的两个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制定的,相对GATT第六条,其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有了重大改进:实体法更为科学,程序法更为详实;同时增加了反规避等内容。体现了其两个宗旨,
(1)建立统一的反倾销标准和秩序;
(2)加强对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适用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该协议是WTO体制下最主要的反倾销规则。
3。《争端解决规则及秩序的谅解》,之所以将该谅解作为这里所讨论的法律依据,是因为它是以上两个反倾销规则得以遵守和实施的法律保障。如果将前者视为实体法,则后者就成为一种程序法。当然,在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第17条,也作了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根据谅解第1条第2款的规定,就反倾销争端解决而言,当第17条的规定与谅解发生冲突时,前者将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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