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如下:
1、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其它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权限,地位非常特殊。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2、法律性质。中央银行由政府组建或者在私人银行的基础上改组形成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由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货币的发行权,因此也承担起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的重要责任。独占货币发行权是其最先具有的职能,也是其区别于普通商业银行的根本标志。货币发行权一经国家法律形式授予,中央银行即对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与稳定负有责任。
2、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作为全国票据的清算中心,并对所有金融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我国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由于职能分拆,这一部分职能事实上已划归银监会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负责与货币政策紧密相关的那—部分监管,具体做法还有待在实践中摸索。
3、国家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和干预经济的工具,,代表国家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主要表现为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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