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解释的原则
1、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合理。
在销售商使用了特殊的术语以适用于所有购房人时,应以购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而不允许以销售商单方面、不公平的理解为依据。对相同的情况不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出现。法院在审理一个开发项目中多个购房人与销售商的预售纠纷时,应注意运用同一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
2、限制解释原则。
为避免免责条款制定者用心构造以制造条款内容不公平,对免责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论理的解释方法类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以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3、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符合合同的目的。
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当合同内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每一合同用语或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时,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比如,将免除迟延交房责任条款理解为销售商可以无限期地推迟交房日期,就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法院不会支持销售商这样的解释。
4、有利于购房者原则。
若条款是属于一方制订的并被对方接受的,则制订条款的一方应当首先承担条款含义不清而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将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订入标准合同中,理应由预售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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