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21:52:54 337 人看过

1、具有管理涉农专项款物、农村集体资金职责的基层政府部门、乡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为作案人员提供了客观条件。新农村建设中专项款物管理工作涉及面具有区域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有的地方是由乡镇指派工作人员与村社干部组成临时的工作组,而有的地方则由县、乡镇设立了临时性的办事机构—“某某办”,从组织形式上看似乎很完善。但是,由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太多又受时间限制,其工作的难度显而易见,为了赶时间和完成任务,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在这些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了管理漏洞多,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的不良局面,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2、在违法违纪的基层干部中,部分人文化水平低,思想觉悟不高,特权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罪与非罪概念不清,是容易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通过对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一些基层干部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有的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尤其是在查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中,这些村干部文化水平都较低,年纪也偏大,他们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往往为利所动,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保管和管理专项资金中,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这样对法律认识模糊,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的乡村工作人员不只少数,具有一定普遍性。

3、基层政府部门尤其是乡镇、农村基层组织政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给行为人轻易作案制造了条件。从查处涉农案件情况看,大多数基层组织也都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但是,真正将这一制度落实好的并不多,大多是走过场、流于形式,财务管理非常混乱,上级政府部门对下拨款物也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这种混乱局面给“浑水摸鱼”者大肆侵吞村社集体财产留下了空间。

4、基层干部尤其是乡镇、村级干部待遇偏低,“不捞白不捞”的思想容易激发其进行贪污贿赂等犯罪。乡、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条件艰苦,尤其是农村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而辛苦,同时基层干部的收入及待遇往往又相对偏低,特别是贫困山区显得尤为突出。这些现状,使得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感到工作辛苦而待遇偏低,吃亏和补偿心理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强烈,或因担任村干不能再做其他经济收入的工作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在得不到正确引导和有效补救的情况下,一些人想方设法寻找补偿途径,在“不捞白不捞”补偿心理的驱使下,或确因生活困难而铤而走险,利用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漏洞进行贪污、贿赂犯罪,侵害国家和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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