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和其他员工一样,都是职工,是劳动者。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企业法律顾问应同样可以享受。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1997年3月12日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的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剥夺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权利,另一方面与客观实际不相符,与中国的国情不相符,是执业规划中的多余之笔。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多家执业不会引发利害关系冲突
企业法律顾问如果在多家执业实际上和律师执业一样。而且,律师是代表集体执业,内部企业法律顾问代表的是单位,律师执业相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在多家执业的机率更大。而在实际中,律师对簿公堂为一家律所的律师是经常发生的。为回避在同一案中一家律所代理,引发利害关系冲突,采用的办法是后代理的改用他所的律师或采用其它的办法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为避免在同一案中出现代理同一单位相冲突的矛盾,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况且,顾问工作和代理工作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分开的,加上两家都是同一法律顾问,在纠纷没有发生时,双方单位和法律顾问都会知晓,一般不会走上诉讼,更有利于两企业和谐解决矛盾。万一走向诉讼,法律顾问完全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都不代理。企业也可再请其它非全日制的法律顾问、或其它法律人才处理。
企业法律顾问只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才有可能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一般法律顾问或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并不在企业的秘密岗位,不具有竞业限制内容,完全可以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平等就业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非全日制在多家执业。
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适用非全日制工作及多家执业的条件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取得和西方发达国家差不多,前提是要有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经历和具有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或法律、经济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通过考试后注册,可以直接进入角色,开展执业活动,不像律师,取得资格后须有一个实习阶段。其二、企业法律事务方面凸显出来的企业法律与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通用性,特别是中小企业、不涉外企业。其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可以采取咨询、代理等多种形式完成任务。在部分中、小企业,工作内容不具有经常性、连续性,从而在时间上可以适用非全日制。其四、企业法律顾问需两年继续学习与培训,通过培训学习考核才能继续注册执业,从而保证了企业法律顾问的知识更新、继续执业具备的条件。
三、中、小企业也需要非全日制企业法律顾问
我国现阶段的中小企业有的因企业负责人对法律的认知度以及企业市场事务、企业管理、法制建设的进程,或因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量以及费用等诸多问题也需要兼职的或非全日制企业法律顾问,而不是向大型企业一样,设置专职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企业法律顾问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在多家执业,一方面,顾及到中小企业所需的复合型人才,既熟悉法律事务,又熟悉企业事务,解决了其它法律服务人员在企业管理知识欠缺或不专,难以尽快进入角色、快速断案、办案的问题。另一方面,非全日制与企业产生的劳动关系尽管有限,但毕竟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企业易于管理,也省去与法律服务机构交涉的一些程序、时间与费用。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发工资,与企业的定位更准确,亲和力更强,也更适合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企业法律顾问自主择业。使企业和法律顾问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专职的、兼职的或非全日制的等多种形式。也使法律人才市场更加开放、灵活、合理。同时,更加优化了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的配置。
四、多家执业有利于企业与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
有的中、小企业的法律事务经法律顾问一段时期处理后,企业生产经营走上了正轨,日常法律事务已不多,一段时间内、不需要一个全日制性质的法律顾问守在岗位上。如坚持全日制,是一种人力的浪费,在经济上,单位和个人都不划算。同时,企业法律顾问限制在一个企业,如果是小型,特别是效益一般的,由于收入低,企业法律顾问难以执业下去,而大型企业需求量有限,其队伍的发展就必然受到限制。所以,对于一部分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实际上也就没有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改做了其它工作,或只是兼任了企业的法律事务,对稳定与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影响是大的。
五、多家执业有利于深化改革与市场人才竞争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的开放,企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企业性质以原先的国有、集体为主导,现在变为以有限公司,股份制、合伙企业等多种形式为主导,企业数量与日俱增。且中小企业相对大型企业成反比增长,小企业增长是大型企业的几倍,企业现在的岗位执业规划相对改革前或改革初应重新调整。使之符合改革深化后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求。
我国现有的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大部分来源于原国有、集体企业,随着改革,身份已经置换,与原有的企业脱钩。也有一部分是后来的,但大都是自费所取得的资格,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费取得资格的将占主流,企业非议缺乏一些必备的要件,只能通过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主张,企业和个人完全可以适应大环境下的市场人才流动与竞争。企业要留住人才,要尊重人才,让人才及职工也富起来,或尊严起来,就要舍得在人才上投资,让他们有发展的空间,或者,向沿海地区企业一样,派发一些干股捆绑人才,让人才通过为企业的努力、打拼,获得应有的惊喜与努力后的剩余价值。否则,人才将流向市场及合理的位置。
六、多家执业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1997年3月12日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部门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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