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
2、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3、发出的要约不得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一、要约的撤回是指什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那么要约就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一般有两个区别。具体如下:
1、表现形式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不同。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三、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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