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侵权特征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0:13:10 158 人看过

一、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

网络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张,其具备一般侵权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侵权行为的新形式,网络商标侵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新特点。

方法简单易行。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互联网上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不会受到空间、时间和其他物质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也无须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就能实施商标侵权。

侵权手段多样性。如上所述,网络环境之下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像域名商标侵权、网络链接商标侵权以及搜索商标侵权等都是传统商标侵权所没有出现过的形式。而随着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新的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形式必然会随之大量涌现,亟须相应法律法规紧跟现实发展及时对新的侵权形式作出规制。

主体不易查明。相比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网络商标侵权确定侵权主体非常不易。第一,网页变动更新频次较快,网上的信息随时可以删除,让商标侵权人防不及防。第二,即使确定了侵权人的页面,要搞清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又是十分困难。网站或网店标称的主体身份,极有可能是伪造、冒用其他经营者身份,或者标称的主体身份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

管辖地不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以及仓储地等。也就是说,对于传统商标侵权,管辖地的确定原则规定得较为清楚明确。但对于网络商标侵权,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通过网站公司简介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版权所有等模块标称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难以判断侵权行为人,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目前在线取证工作主要依靠人工截屏、录像软件逐页打开违法网页URL取证,效率低下且程序烦琐。面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和海量的违法线索,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同时,传统的截图、录屏的取证方式所获取的证据,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就没有法律效力。由此,亟须突破在线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技术,解决电子数据易变、易改、不易固化呈现和归档的缺陷。

后果更为严重。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更广,可以超越国界,可以跨越行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持续时间更长。并且对于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我们也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以确定访问(或者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由此,网络商标侵权对商标侵权人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二、查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建议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性质复杂多样,存在标假卖假标真卖假标真卖真但非授权代理经销行为等多种情况,我们必须准确地加以区分,提高侵权违法主体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议从管理规范、技术、执法、发动权利人以及社会共治等多个层面加强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

分类管理,强化网站经营者义务。一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推广的独立商务网站,多数企业自建网站是用于形象推广、产品推广,其涉及侵权类型主要是使用冲突引起的商标侵权类型;二是利用互联网自建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这类主体的监管与传统商户的监管较为接近,追溯查处相对简单;三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网店,进行网上销售活动的经营者,特别是自然人网店,管理和追溯更加困难,应当明确管理要求,逐步实现网络交易主体实名制,加强监管和教育。

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消费警示服务。目前,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一期)已经上线运行,系统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采用以网管网的建设思路,利用两轮数据校验获取监管基础数据、建立违法行为云存储数据库、提供工商专用浏览器和即时通信工具辅助网上检查,初步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动态实时监管。同时,还可以借助大数据线索和网上在线电子取证工具,方便案件线索的收集和取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加强商标管理的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工商机关在查处和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尤其是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商品行为的同时,可以从职能出发,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警示服务。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就具备这一功能,当网店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在其网页显著位置触发式弹出相关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网店经营资格、该商品是否假冒等;同时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获取多种类型的案件线索。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广告宣传用语中含违禁词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执法活动逐步转向无因不查。

完善跨地区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商品交易商标侵权行为大多具有跨地区特征。最为常见的是发生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商品经营者与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分别属于不同省份或者不同地市,这就特别需要搜索网络商标侵权行为证据,查处违法经营者主体情况时,畅通异地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议要建立违法行为异地查办协作机制。跨部门之间除执法联动外,信息资源的共享对加强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监管同样重要。比如,网站关于我们公司介绍联系我们付款方式版权声明等模块无法提取主体身份信息时,就需要借助通信管理部门ICP备案信息、域名注册信息,或者通过从涉案商品物流快递信息,获取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调动权利人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积极性协助执法。除了充分利用网络监管平台、12315维权电话等诉求渠道,受理和处置有关网络商标侵权,同时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相对发达的情报资源,挖掘整理案源。联系商标权利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对涉及的商标商品真伪进行鉴定、对商标商品经营者是否获得授权许可资格进行判定,协助整理清查现场涉案物品、提供涉案物品委托保管等。借助权利人尤其是一些知名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

实现社会共治,有效规制侵权行为。考虑到个案查办,分别协调资源,效率低下、成本较高、效果还未必好等实际情况,可以将查办的线索或者案件借助互联通道,如搜索引擎、浏览器、安全服务产品等互联网企业的技术资源。在督促当事人自行消除相关侵权违法信息的同时,双管齐下,将有关消费提示、案件处罚信息或者处理意见,通过网络通道同步释放出去,触发式推送给消费者。对于调查确认网络侵权违法行为的,还可以致函通信管理部门,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法网站。对于服务器在国外的,可以借助网络科技企业的技术,停止为侵权当事人提供相关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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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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