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和与公司相关的纠纷上。这样,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可以适用于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者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如何操作
拟上市公司因为所处的时期敏感,所以做股权激励应当周全而细致,总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不要选择期权方式作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期权股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
以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等问题,从而导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2.真实股权激励比例不能过大,否则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被激励人如果只有1人,激励股份一般在股份总额的8%—10%;
如果多人,则一般不超过15%。
股本规模越大的公司,该比例越小;
过多则有法律风险,同时也会损害股东利益。
主要负责人可占不低于激励股总数30%,即股权激励总额为15%时,主要负责人为5%左右。
3.不正规的股权激励计划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
尽量避免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代理持股。
4.虚拟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
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
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5.以增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激励方式应该注意,增资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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