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1:43 99 人看过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郑政文(2008)84号

发布日期:2008-4-30

执行日期:2008-4-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除有关方面对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非法干预,保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三是保障责任。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四是亲自履行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有关法律文书,确保在法定期限内签发。

二、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让广大群众认识行政复议制度,了解行政复议具有的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不收费等特点和优势,引导群众理性依法维权,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运用行政复议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依法受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要真正做到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建立行政复议专报制度

行政复议是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尺度,对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可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领导机关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专报制度,每季度的前10天内将上一季度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受理、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内容,以《行政复议专报》的形式报告本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等重大信息,要以《行政复议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本行政机关报告。

四、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近年来,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势头,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为全面提高我市的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平衡差距,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建立我市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每季度的前十天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在上一季度审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的相关文书报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备案。市政府法制局要对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的,要书面向该行政复议文书作出机关提出改进意见。

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的作用,化解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平台,行政机关尤其是上级行政机关所特有的信息便利、专业优势以及相对公正的立场为迅速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可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法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办案,有效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互相理解和信任,达到息诉止纷、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六、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从近年来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看,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仅就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该行为相关联的其他违法行为,认为不属于本行政复议审查范围而不作任何处理,也未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客观上导致申请人形成行政机关“官官相护”的印象,既有悖于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价值目标,也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为改变这种状况,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对于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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