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21:42:23 469 人看过

一、吉林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吉林省企业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白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在租赁期内的,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进行补偿。并遵守下列规定:

(1)承租人搬迁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助费;

(2)租赁房屋为非住宅的,相关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

(3)房屋已经装修的,给予装修人相应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房屋之前就需要制定征收方案吗?

1、征收房屋之前就需要制定征收方案。

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3)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拨付到征收主管部门专门账户。拨付的资金包括: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一半。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怎么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1)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评估报告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予以考虑;被征收房屋已经装修的,应当出具单独的装修评估报告。

(3)被征收房屋用途由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房屋收益等因素,评估结果应当包含非住宅用途的客观收益。

(4)房屋评估结果必须公示。房屋评估报告必须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必须存档。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企业使用的房屋,也是有可能会被拆迁的。若拆迁的是吉林地区企业的房屋,拆迁方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制定吉林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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