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近年来,高检院制定了一系列强化自侦案件监督的措施,如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机制等等,以切实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变更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诸多措施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但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中仍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职务犯罪的立案监督缺乏有效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相对公开性、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知悉范围小,与之相匹配的是对侦查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改变案件性质立案进行恶意管辖现象。
2.对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缺乏有效审查和监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尤其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逮捕等,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部分侦查人员在实际办案中打擦边球,以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作为延长讯问时间,突破嫌疑人口供的破案工具和手段,甚至导致变相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
3.对职务犯罪案件多从追诉角度着手,未能注意维护被告人利益。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合理辩解,往往认为是翻供翻证,甚至由原侦查人员出面阻止口供变化,使公诉部门不能从中立角度甄别供述或证言的真假,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不管是审查决定逮捕或是审查提起公诉程序的设置,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应该是起到一种甄别、障碍、阻挡,而不应该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发生的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获取,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相比较,也就更难达到公正审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
二、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
1.加快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改革现有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健全省、市两级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建设,改现有的领导、协调功能为领导、侦查指挥功能。加大侦查指挥中心的领导指挥力度,加强对自侦案件线索的立案初查工作的监督;二是确立和强化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体制,使其成为相对独立运作的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主体,负责本院及下级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领导本级检察院及下级院的自侦部门侦查办案工作,实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分级统一管理和大要案线索上管一级原则,实行线索初查、立案侦查和案件侦查终结备案制度,侦查指挥中心通过电脑联网全程动态跟踪管理;三是通过强化侦查指挥中心的直接领导、指挥功能,对自侦案件实行参办、交办、提办、督办,强化侦查指挥中心的侦查领导、指挥功能,形成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的垂直侦查领导、指挥体系;四是对这类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则由检察院的业务部门依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2.改革和完善强制措施的内部司法审查机制,严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根据高检院颁布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内部制约规则》,加强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变更等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扣押款物的管理等。一是改革当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以上命下从的行政关系为主导的办案责任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业务上的相对独立性和决定权,赋予案件承办人、主诉和主办检察官更大的自主权,改革和完善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改变侦查部门与控告申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具体业务办理部门或人员缺乏相应的决定权和独立性,最终取决于领导的决定和意志的现实;二是强调自侦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独立审查原则,严格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进一步改革和细化各职能部门办案程序,完善职能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内容和要求。尤其是在自侦案件强制措施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各业务职能部门间相互监督制约效果。强化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立案条件、决定逮捕条件的把握,强制措施合法性的把握等,加强有效的制约、监督,杜绝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执行、变更中打擦边球现象的发生;三是改革和完善检委会制度,改变和解决基层检察院存在的检委会人员构成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议事程序化、规范化不足,公开性不够而导致的缺乏监督及责任不清的问题。从体制上确保基层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的正确处理,确保检察执法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准确行使,依法办案;四是建立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制度,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切实把好证据关、质量关。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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