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18 10:35:53 101 人看过

一、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利

1、占有权。承包期内的占有权,可以依法取得林权证等证书;

2、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期内自主经营,他人不得干涉;

3、收益权,承包期内所得收益,由承包经营人所有;

4、处分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法转让。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二、关于林权改革政策方面的问题

2008年6月《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已明确相关权、责、利。大致包括:

1、明晰产权

林改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户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林地的期限为70年,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2、经营权放活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3、落实处置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拥有对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4、保障收益权

林农拥有四个层次的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林地必须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均按相关规定补偿;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要求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乱收费、乱摊派。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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