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灾区群众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倒塌得到恢复重建,规范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拨付资金,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
第三条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因灾住房倒塌、损坏而自身无力恢复的重灾户、救济户和扶持户的住房重建工作,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生活救济或挪作他用。
在同等条件下,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散居五保户、在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损坏、倒塌房屋情况,并提出恢复重建住房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核拨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灾区群众恢复住房重建工作,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备料和帮工建设(资金不得发放到户)。
第五条建房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间1500元。中央、省专项资金到位后,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上级拨付资金的1:0.5匹配资金。
第六条申请使用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及组织村民进行评议,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资金。
第七条住房全倒户四口人以下建两间,五口人以上建三间。农村五保户恢复住房重建资金,原则上集中用于乡镇敬老院。不愿进敬老院的散居五保户建房,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重建住房标准为每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墙高3.5米,砖混结构永久性住房。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恢复重建住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恢复重建住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设立补助资金专户的,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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