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6:54:42 214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遗产保管人的近似概念及区别

与遗产保管人近似的概念是遗产管理人,我国法律对于遗产管理人没有定义,从区别于遗产保管人的角度,其在法理上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权限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委托授权的,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有遗产执行人享有。如果没有委托授权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任选享有权利。

2、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权利范围由被继承人的授权范围确定,一般比保管人的权利范围广泛许多;

3、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期限止于该财产的属性由遗产变更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财产。

由于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权来自被继承人的委托授权,所以,遗产管理人属于遗嘱执行人的范畴,只不过其执行被继承人嘱托的范围仅限于对遗产的管理。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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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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