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信息公开条例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4:12:12 472 人看过

第九条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

(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四)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

(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国家土地督察年鉴;

(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部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

(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二)部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建立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部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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