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4:27 22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吉国税发[2001]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单独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二、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协查程序、方法、内容、时限、审批权限及文书式样组织实施协查工作。三、协查案件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协查。四、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委托协查工作。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式样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寄送定性书面证明。五、应高度负责地做好受托协查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逐项确认和查证,不得敷衍、推逶。对协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六、对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率等指标逐级考核。省局每半年对全省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州级国税局每季度要对本地区的协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6日国税发[2000]180号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效率,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同时组织开发了与之配套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计划安排,总局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在“五省四市”和全国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打击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以下简称协查)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其他地区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的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和处理。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第四条协查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传递,有关协查资料另行寄送或者报送。第五条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第六条委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同时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委托方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增值税相关文章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粤国税函[2008]499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制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企业培训、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升级的工作方案,务必按时完成培训和软件升级工作。二、请各市国税局立即统计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所属企业户数和税控机的台数,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到省局FTP服务器(“//86..16.16.30/centre/流转税管理处/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数据上报”目录下)。三、各地对纳税人的开票系统升级时,应将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防伪税控机全部升级为最新的开票版本,加载升级时,可把非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税控机集中在市或县(区)国税局,由税务机关协助服务单
    2023-05-03
    290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3]65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一)专用发票发售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在录入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要严格认真,并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实物发放岗位及复核管理岗位要将所售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准确一致。(二)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销
    2023-05-03
    493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征[2006]4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
    2023-05-03
    17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11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来的四联和七联改为三联和六联,取消了存根联。取消存根联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售新工作,市局将另行下发通知。二、按照总局要求,市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并下发邮件通知,要求各局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工作。二○○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
    2023-05-03
    32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24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一、纳税人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纸质认证、网上认证,以及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一式两份,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局认证专用章”印章,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原件上不再加盖“认证相符”等印章;税务机关将打印的两份《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全部交给纳税人,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税务机关扣留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留抵扣联通知书》(自制)一式三份,其中
    2023-05-03
    30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一[1995]30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对代理进口的征税问题(一)对海关在1995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同时注有代理方和委托方名称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一律作为代理方的扣税凭证计征增值税。对从事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5年7月1日之前的上述完税凭证如何处理,市局将另行研究。各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对所辖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增值税业务辅导,并在1995年9月底之前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对委托外贸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本条第(一)款所
    2023-05-03
    468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增值税
    词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增值税
    相关咨询
    •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9
      1、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2、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才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 税务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5
      1、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经由相关税务机关批准之后,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部门需要将代开发票的情况整理成册以备审查。对于销卖兔税商品或者将商品及应税劳务出售给消费者以及小额销售的纳税人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纳税人需要到税务局临时申报应纳税额,之后携带税务部门发放的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税款入库
    •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29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求如下: 1、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2、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3、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
    • 到税务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带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9
      如果是个人(指自然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普通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需要携带以下物品或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 2、税务登记证副本(待查); 3、办税人员本人及本人身份证(经过国税局实名认证的); 4、双方购销协议或购方证明(备查); 5、购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要求完整准确
    •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点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4
      税务局代开都是为个人或者是小规模企业代开,所以都按照3%的征收率来开。但是还要加收附加税和所得税,综合税率一般为5%-6%左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