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区林业局森防检疫部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采取抽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区林业局森防检疫部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采取抽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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