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行为、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和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其中,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包括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行为;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包括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本意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具体包括: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
破 产 撤 销 权 范 围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破产债务人的欺诈、违法行为或者破产原因的滥用等行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欺诈破产行为:指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了一些欺诈破产的行为,如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 无效的债务清偿: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进行了某些无效的债务清偿行为,如虚构债务、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 破产原因的滥用:指债务人利用破产地位,以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为目的,实施了一些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 破产程序的违法行为:指债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申请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擅自变更清算程序、拒绝接受债权人会议安排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 破产财产的违法行为:指债务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将应当分配的财产挪作他用、私分财产等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欺诈、违法行为或者破产原因的滥用等行为具有证据,且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破产债务人的欺诈、违法行为或者破产原因的滥用等行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欺诈破产行为;2.无效的债务清偿;3.破产原因的滥用;4.破产程序的违法行为;5.破产财产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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