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②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注: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种子目录。
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只从事籽粒经营的提供检验、储藏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提供检验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电白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1)普通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时间期限。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审查。
2)特殊审查。
检验检测: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1)普通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时间期限。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审查。
2)特殊审查。
检验检测: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电白区公共服务中心4楼4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电白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四条从事**种子经营和主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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