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否包括政府部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07:56 473 人看过

1、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否包括政府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它是政府利用自身相应的特权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契约。它遵循行政原则,只能由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签署。因此,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征地补偿的部门。第二,如何保障征地补偿权?

1。裁决的适用范围。申请裁决可以从年产值补偿标准、多次补偿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三个方面申请裁决。其中一方发生争议,即构成赔偿标准争议。

2。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说明认为赔偿金过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协调不成或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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