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关于商标保护的重要性相信大部分人都很清楚了,近几年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也是愈演愈烈,所欲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在创立之初就应该具备这样的保护意思,商标、域名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能保护的都应该尽量完善的加以保护。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关于申请注册期内商标如何保护的知识。
一、申请注册期内商标如何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时申请人并未取得专利权,但是法律已经赋予其获得报酬权。专利法第三十九条也提到,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使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同时,从专利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的公告日虽然在申请日之后,但是,专利权的权利期限却是自申请日起计算,即专利权之效力回溯至申请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与申请期内商标类似的宽展期内商标的保护内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提出宽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有关规定实际上完全可以借鉴解决注册申请期内商标的保护问题。
英国1994年商标法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不能提起法律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假冒诉讼,同时在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权从商标登记之日起生效,即填写登记申请表时生效。注册商标侵权诉讼在商标登记完成后才可提起。在美国,根据普通法,任何商家或者个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采纳并使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
法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典也规定: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商标可以共有形式取得,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10年有效并可以多次续展。
意大利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本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注册而存在。第二款:首次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生效,续展时,自前次注册届满之日起生效。
德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商标权产生的3种途径,其中第2种为:在商业交往中使用,只要该使用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信誉,作为商标获得承认。与此同时,德国的不公平竞争法所禁止的具体不公平竞争行为中有涉及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禁止利用他人的声誉,以仿造他人的区别性标记和广告造成混淆,仿效他人的广告素材。这里的区别性标记应理解为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记。
TRIPS协定第二十条规定,在贸易过程中的商标使用,不得因为特殊要求而受到不合理的妨碍。诸如要求与另一商标一起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以不利于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方式使用。但是不排除这种要求,即规定在使用识别某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商标时,使用另一商标以区别该企业特殊商品或服务,但是两者没有联系。我们应当注意,这一条所指的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那么,可以认为TRIPS协定是禁止未注册商标之间的仿冒的,即以不利于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方式使用商标。
从以上对几大法系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及地区性条约的规定分析,对申请注册期内商标的保护一般有几个途径。首先是规定使用即可获得商标权。如英国和美国。这种制度无疑是对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的最全面的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也是最具有实施难度的。因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必须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方能通过诉讼获得法律保护。这一举证责任的负担使得该制度对商标的保护远不如注册制度来得实际有效。
其次是通过赋予商标权追溯力以保护注册申请期内的商标。如法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典、意大利商标法、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班吉协定和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等。这种制度注意到申请注册商标能否最终获得核准在申请时仍属未知,因此,对申请期内的权利保护,要待商标注册成功之后,方在溯及地发生效力。
此外,还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如德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克服了上述两种保护方式的弊端,使得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即可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且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立法技术和法律实施方面均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商标保护措施有哪些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委托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4、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三、驰名商标保护几年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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