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物改变需不需要另行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9:43:37 324 人看过

一、诉讼标的物改变需不需要另行起诉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增加的诉讼请求,法院都需要处理,有的协议另行起诉,有的可以一并审理。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据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后,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把诉讼标的物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

把诉讼标的物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做法侵犯到了对方的利益,如果是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诉讼标的物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这种转让行为。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因欺诈、胁迫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产转让行为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行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诉的进行过程中诉讼标的物能否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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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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