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卖房妻子叫停合同仍有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31:26 123 人看过

秦先生将产权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卖时,突然遭到了妻子邢女士的叫停。买房的吴先生知道情况后,以秦先生到期却未能履行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要求判令秦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邢女士注销房地产权利限制登记;秦先生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吴先生名下,交付吴先生和秦先生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判决吴先生支付剩余房款57万元,并驳回第三人邢女士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买卖的房产权利被限制

秦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中春路上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仅登记在秦先生一人名下。之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妻子邢女士去了美国。今年6月13日,秦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装修共计15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吴先生。签约前后,吴先生共向秦先生支付了定金和房款98万元,尚有未付房款57万元。秦先生由此向吴先生出具了收据及《同意书》。《同意书》载明,本人出售房屋,此房屋于2007年7月3日交付。

正当吴先生享受着买房成真的喜悦时,却突然传来了一个震惊的消息:秦先生在美国的妻子邢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房屋权利限制手续。原来,秦先生夫妇关系多时不好,秦先生的妻子邢女士已于去年7月4日离家分居。夫妻正忙着进行离婚诉讼。7月5日,也就是吴先生迎接新房的日子里,邢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限制的手续,房地产部门以法院已受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因,于7月6日作出核准。

吴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一怒将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秦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期间,法院根据秦先生夫妻的具体情况,依法追加邢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中的夫妇废约态度一致

秦先生认为,与邢女士为夫妻关系。在出售房屋时,已明确告知夫妻有矛盾,但吴先生仍然同意继续进行交易。由于邢女士对房屋在交易中心进行了限制并提出离婚诉讼,导致过户不成。正由于房屋买卖未经房屋共有人邢女士同意,故合同应为无效。

邢女士称,秦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试图将实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发现这一情况后,就通知中介,要求他们不能进行居间。后来得知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进行交易,又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限制该房屋交易的手续。秦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吴先生在购房时也明知这一情况,故诉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邢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先生称第三人所述事实并无证据证明。与秦先生间的房屋买卖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第三人的权利未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直至2007年7月3日,交易中心也没有任何异议登记情况。本人依照二手房买卖的正常交易过程进行履行,履行过程并无过错,故不同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秦先生称,自己将房屋出售吴先生,是出于还贷的压力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并非为了侵占共同财产。本人以为房屋在自己名下即可处分房屋,故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第三人对房屋无直接支配权

法院认为,第三人虽然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与秦先生共有的权利,但在第三人未就此提出主张且房屋产权未登记至其名下前,第三人实际并未取得对涉案房屋完全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三人对此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判断。秦先生作为登记的产权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的行为并不构成物权上的无权处分,而吴先生亦是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而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因此,秦先生及第三人的抗辩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第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故吴先生有权要求秦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现吴先生要求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秦先生出具的《同意书》,秦先生未能按此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先生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符合约定,予以支持。根据实际,该违约金暂计至判决生效之日,若判决生效后秦先生未交付房屋,吴先生可另行主张。

法官指出,第三人若认为秦先生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可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赔偿。考虑到秦先生与第三人邢女士目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故吴先生支付剩余款项前,应注意通过合理途径通知第三人以有利于第三人行使权利及时保全,而第三人在秦先生交付房屋时,亦应予以配合及协助,以避免对其产生可能的不利后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离婚诉讼相关文章
  • 丈夫售房后妻子仍霸占不走
    丈夫卖了名下房屋,但妻子刘女士却霸占房屋不愿搬走,这让付了房款的新业主丰冠房地产公司(化名)有苦说不出。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刘女士告上法院。日前,静安法院判令她迁出该占居房,支付占居期间每月3000元房屋使用费。1998年9月,刘女士与吴某登记结婚。2005年初,夫妻购买了江宁路某号房屋居住,产权登记人为吴某。2006年7月,两人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刘女士携房屋产权证离开,之后起诉离婚。吴某以原产权证遗失为由,另行补办了一本产权证。2007年3月,刘女士撤回离婚诉讼,吴某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2008年8月下旬也撤回了诉讼。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某通过中介与丰冠房地产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以198万元转让该房屋,后者于2008年8月中旬取得了产权证。刘女士得知该房屋被出售,在与房地产公司及吴某交涉未果情况下,擅自回到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审理中,丰冠房地产公司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
    2023-06-10
    493人看过
  • 丈夫瞒妻子“跳楼价”甩卖共有房屋被判合同无效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价值44万余元的房屋以18万的价钱低价卖出,妻子知道后将丈夫和买房人告上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丈夫败诉。妻子刘青诉称,自己与徐平是夫妻关系,2008年3月,徐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芬恶意串通,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18万元超低价格与王芬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让给王芬。使得王芬在2008年4月获得了该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刘青告上了门头沟法院,要求确认徐平与王芬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丈夫徐平辩称,其从王芬处借款18万元用于工程投资,后因无力偿还,用楼房抵债,不同意刘青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徐平与刘青系夫妻关系,该楼房原登记所有权人为徐平,系徐平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该套楼房市场价值44万余元。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平未经刘青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与王芬
    2023-06-11
    130人看过
  • 丈夫过世妻子有权卖了房子吗
    妻子是不能独自卖房的,这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住房是夫妻共同产权,是一人一半的,其中一位死亡,对方那一半产权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3-03-29
    182人看过
  • 丈夫私自卖房 妻子能否主张买卖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一、婚前首付房子离婚怎么分财产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两个人离婚房子是贷款买的怎么办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
    2023-04-05
    325人看过
  • 房子写丈夫名字,丈夫去世,妻子可以卖吗
    丈夫死亡后房产证更名。如果是丈夫没遗嘱的情况下,由死者所有的是第一继承人继承。因为住房房产权是夫妻一人一半的,其中一位死亡,他那一半产权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如果需要独自获得产权变卖的话,需要有继承权三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放弃,并要需要签署放弃协议,得到公证书,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一、男方死了遗产怎么分配除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遗产的分配应先确定遗产范围。如果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属于遗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配偶,一半属于遗产。对于遗产,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父母不在世,可以不算。没有遗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
    2023-04-10
    172人看过
  • 妻子私自卖房5年后丈夫诉卖房无效获支持
    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佟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5年前,蔡女士未经佟先生同意,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卖给了杨女士。5年后,佟先生将妻子与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妻子与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992年佟先生与蔡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一套。2005年,蔡女士与杨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女士,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佟先生诉称,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杨女士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蔡女士出示的房产证复印件显示她为房屋所有人,且蔡女士没有说明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与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自房屋出卖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佟先生都没有提出异议,直到其起诉蔡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佟先生才起诉要
    2023-06-10
    423人看过
  • 淮南妻子告丈夫卖房无效终审败诉
    本网站2月24日曾报道过的“夫妻对簿公堂不为离婚为卖房”案,日前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妻子易晓玲要求确认其丈夫张永波和买主马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易晓玲与被告张永波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0日,张永波通过中介公司与马宏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永波以7.7万元的价格将坐落于该市某村面积为67.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马宏。同月17日,马宏向张永波交付购房款7.7万元,张永波向马宏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马宏对所购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在房屋产权过户公示期间,张永波的妻子易晓玲向市产权产籍管理处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与张永波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过自己同意,中止了过户办理手续。2005年9月,易晓玲将其丈夫张永波和买主马宏起诉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请求确认其丈夫和买主马宏签订
    2023-06-11
    382人看过
  • 丈夫死亡,房屋有贷款妻子如何卖房子
    一、丈夫死亡,房屋有贷款妻子如何卖房子房主过世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中将明确指出去世户主的原房屋继承人。3、继承人携带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二、丈夫去世后房子有贷款怎么办则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人承担房贷的还款责任。有以下几种偿还办法:1、房屋贷款人在还贷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可以办理借款人变更,需要先做好继承权公证书;2、若是一次性还清,凭借公证书还清钱,办好银行还款手续就可以;3、没办房产证,继续贷款,需要重新提供贷款手续按银行要求办理;4、办好房产证,已抵押,继续还钱,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凭公证书过户。三、有房贷如果房主死亡怎么
    2023-03-30
    300人看过
  •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离婚后主张无效
    陆某自做主张将房屋卖给亲姐姐,其妻冯某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买卖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为由,支持了冯某的诉请。陆某与冯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9年初夫妻俩以3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权利登记为陆某。五年后,陆某与亲姐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10万元。2006年6月,陆、冯二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陆在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家中除绝大部分财产后,向冯支付5.8万元补偿金。在协议中,双方并未就房屋处理有所提及。8月,陆姐将其向陆某所购房屋转赠给侄子,即陆与冯所生之子,并办理公正手续。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冯只要求法院确认前夫与其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主张无效后果。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陆某与姐姐对判决不服,提出房屋转让是因陆曾欠其姐几十万元债务,冯对此是明知的。双方离婚时,陆某已就
    2023-06-10
    392人看过
  •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经过法院确认无效
    案例介绍:2月25日,经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马某与被告——丈夫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一桩房屋买卖纠纷。马某与王某系夫妻,2005年12月9日共同出资购买了丰城市新城小区的一套房屋。2007年10月19日,马某发现王某未经其同意即将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为此,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案件审理中,经过法院的调解,马某与丈夫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追认了王某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王某则自愿付给马某7万元,并自愿约定该7万元属于马某的个人财产。
    2023-04-22
    240人看过
  • 妻子又对丈夫有效担保,丈夫有没有责任对妻子负责
    丈夫有责任担保妻子,法律也允许丈夫作妻子的担保人。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担保人的,其他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作担保人。一、担保承诺书是否能代替保证合同担保承诺书是否能代替保证合同取决于担保承诺书的内容,如果承诺书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人为此承担担保责任的,就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可以代替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
    2023-04-07
    460人看过
  • 丈夫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1995年2月,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张金村一组村民的原告谢某与被告席某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原告谢某将获得位于该集团的3栋农村自建平房(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奚某名下)中的1栋,被告奚某将获得2栋。1995年7月,被告人奚某将户口迁至上海。2001年5月11日,原告谢某与被告席某再婚。2002年2月20日,被告人奚某与被告人蒋某(户籍在宣城市宣州区洋县镇某村民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奚某以3000元的过户费将三间平房卖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席某将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姜某。被告人姜某买房后,举家迁入,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和户籍转移手续。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蒋某户籍转移至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张金村一组,至今未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法院认为,被告席某将3间平房出售给被告姜某。虽然被告人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是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张金村某组的成员,但现在
    2023-05-08
    62人看过
  • 妻子能否主张丈夫私自卖房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丈夫瞒着妻子卖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丈夫瞒着妻子卖房买卖协议有效,但处分权受到限制。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妻子可以收回房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妻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3-07-14
    335人看过
  • 夫妻共同买卖的房子是否有效
    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单独签约出售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如果涉及重大事项,如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应当要经过配偶的同意。所以未经配偶的同意,当事人对夫妻共有房屋单独签约出售的,该出售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离婚后房子不过户会有风险吗离婚后房子不过会有户风险,具体如下: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
    2023-06-19
    446人看过
换一批
#离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 更多>

    #离婚诉讼
    相关咨询
    • 丈夫擅自卖房后,妻子要收回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5
      首先要确定以下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若三个条件都成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时妻子想要收回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相反,只要证明了其中某一个条件不成立,那么妻子就有机会收回房屋。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 房屋买卖时,夫妻双方丈夫已签字,妻子不同意,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4
      属于共同财产转让的必须经过共有人同意
    • 购房合同上没妻子名子,丈夫瞒着妻子卖房,能起诉合同无效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1
      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关键看第三者是不是善意第3人
    • 丈夫卖房被骗,妻子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5
      什么叫丈夫卖房被骗丈夫卖房子的时候妻子不知道吗如果你们是合法夫妻,丈夫卖房过户的时候必须妻子到场表示真实意思并签字认可才可以,要不然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如果是这样办了过户手续的,妻子以此为由起诉卖房行为无效应该是不被支持的。如果过户手续还没有办理,那卖房行为还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被骗与否了。如果还有其他原因且证据确凿的话,可以起诉诈骗罪啊。具体最好请咨询律师或司法机构。
    • 婚后丈夫瞒着妻子卖房,离婚后妻子擅自卖房,买卖合同是否是有效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11
      1,如果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作分割,那么卖房属于无权处分,其离异配偶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这是人家的权利。 2,你作为买方,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对卖方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不知情的,那么基于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你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3,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