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域名的价值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它是互联网地址的一种形式,是为了方便用户记忆和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单定位的技术目的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真正的企业名称。然而,域名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唯一途径,如果一个域名已经注册,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再注册同一个域名。这样一来,域名实际上与商标和企业标识有着相似的含义。因此,有人把域名比作网络商标,它不再只是一个门牌号。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上众多的网站中拥有一个好记、个性化、高知名度的域名,已经成为吸引人们眼球、赢得竞争的一种手段。因此,域名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信息社会中一种新的无形财产
然而,一些域名所有者和其他企业却深深感受到有影响力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因此,一些企业将公众熟知但他人拥有的域名、类似词语或音译文本作为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成为一种赚钱的方式,域名所有人辩称,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1)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将他人的商标匆忙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在许多域名纠纷中,知名域名本身也可能被匆忙注册
,商标注册人将一些重要的域名注册为服务商标,以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域名和商标的技术特征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
(2)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两者都具有一定的业务识别功能。由于域名的授予、维护、管理和保护规则与商号等其他识别权存在较大差异,不同规则之间存在重复和冲突的可能性,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犯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②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译名),显然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和混淆,从而侵害域名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向域名劫持反向域名劫持是指恶意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规定,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一些商标所有者不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当他们想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发现别人先注册了域名;或者商标权人已经用其他名称注册域名,发现他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者更适合自己使用的。为抢夺域名,他起诉合法域名注册人,强迫其转让或者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以达到自己使用域名的目的。③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者的利益,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却凭空增加。法律在规范域名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也助长了这种更不正当的行为。第三,域名保护制度的选择。一是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2000年,ICANN采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解决域名争议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这一规则是在域名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之前提出的。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将其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客体。我国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由于商标与域名的不同,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域名不能作为商标权的客体,这与传统商标的时效性和地域性不相适应。另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关系,然后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无法使现有的法律规定与域名本身的特点相协调,域名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者域名权来保护域名的所有利益?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说,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因为考虑到域名具有鲜明的、独特的、与商标和商号密切相关的特点,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域名应当视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附着物,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④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应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而应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⑤总之,这些学者都意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都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然而,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倾向于将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域名显然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无形性。⑥我们认为,域名应该是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者专有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域名是无性的,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其次,域名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是人们在构思、选择和创作过程中产生的。即使只是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也有特殊的含义。第三,域名也是可识别的。它是网络空间行为的象征,具有独特性,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一旦注册成功,域名所有者在网络上拥有绝对的、唯一的所有权,这符合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最后,域名也可以复制。也有人可以利用网络域名作为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重要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标志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其有限的专有权和一定范围的专有权,现在我们基本确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另一个问题是,域名应该属于哪一类?它是商标权、著作权还是商誉的客体?还是将域名作为与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平行的权利客体?如上所述,虽然域名与商标相似,但与商标并不完全相同。相反,冲突很多。因此,应根据域名的地址、识别功能和业务标记的特点,将域名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要求。ICANN(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公司)和美国都持这种观点。这样,域名所有者就获得了域名的专有使用权,可以决定是否在互联网上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从而排除他人的干扰。当域名专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且可以作为优先权来抵抗商标权人的反向域名入侵,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域名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没有得到承认,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仍然存在冲突。然而,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不断缩小,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并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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