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05:54 378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9]603号

发布日期:2009-10-27

执行日期:2009-10-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10: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契税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2]956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预备役141师高炮团营房建设用地征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建设属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预备役141师高炮团占用你省咸阳市秦都区耕地修建营房应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其承受土地使用权应免征契税。
    2023-06-07
    5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370号【发布日期】2005-04-19【生效日期】2005-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23-06-07
    26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国税函[2005]968号2005-10-1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23-06-10
    5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安徽省财政厅:你厅《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财农税(2002)10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星光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对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2023-06-07
    257人看过
  • 税务总局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了中国农业银行改制的有关契税政策。这是记者20日从税务总局了解到的。税务总局明确: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房屋权属。
    2023-06-07
    41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2023-06-06
    30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5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省苏州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七日
    2023-06-07
    326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契税政策
    为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
    2023-05-04
    15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44号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限和范围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二、检查内容(一
    2023-06-07
    443人看过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号]:东地税发[2003]190号[发布日期]:2003年09月30日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规定如下:一、通知第六条第二款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30号)规定执行。二、通知中的个体经营是指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2023-06-10
    46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
    2023-05-03
    12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1999年7月22日国税函[1999]5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未纳入损益核算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就地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请示》(桂地税报[1999]34号)收悉。关于银行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4日发出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当期损益但实际未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其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5)
    2023-06-07
    8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的规定执行。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
    2023-06-08
    412人看过
  • 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以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空间。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
    2023-06-10
    415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契税
    词条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 更多>

    #契税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1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契税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税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6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
    •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契税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4-03-24
      土地使用权出让交契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是:1、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2、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