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06)丰刑初字第016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东亮,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苑口村。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6年8月6日被羁押,2006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东亮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祁东亮尾随被害人于颖至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5号楼1单元内,持刀挟持被害人于颖索要钱财,后至该单元501号被害人于颖家中,对被害人于颖捆绑后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在挟持被害人于颖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于颖全身多发皮肤挫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祁东亮得到人民币4618元后逃跑,在逃跑时被民警抓获。现赃款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东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颖陈述,证人于元礼、张淑霞、陈子夏、梁子玉、焦宝英、徐径峰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破案报告和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东亮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祁东亮犯罪系未遂,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东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弹簧刀、鞋带等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上衣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彤燕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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