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结一起侵害肖像权纠纷案,原审原告贺某夫妇当场领走了17000元赔偿款。据悉,该案系一审法院双峰县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肖像权纠纷案。该案的圆满处理,较好地维护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擅用他人照片发布广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范。
贺某、李某夫妇于婚后一年多仍未生育小孩,担心患有不育症,遂于2004年10月到湖南某省级医院求诊。主治医师刘某为贺某夫妇进行了治疗。2005年8月,贺某夫妇生育一小孩。10月,贺某一家三口来到该医院,在医院会议室照了二幅彩照留念,一幅为贺某一家三口与刘某的合影,一幅为刘某与贺某小孩的合影,其中四人合影的背景为该医院被表彰为“先进集体”的锦旗。此后不久,刘某离开该医院,供职于长沙某医院。2006年4月,长沙某医院为宣传其治疗不孕不育的特色专科和刘某的医疗技术,利用刘某提供的前述两幅彩照在某杂志上刊登广告,并配置宣传医院和刘某医疗水平的文字,其中在四人合影照片下注明:“双峰李某夫妇抱着刚满百天的小宝宝前来向刘爷爷报喜。瞧,多么快乐幸福的一家子!”2007年5月,贺某夫妇被人告知某杂志刊有他们的照片。贺某夫妇经查看发现其一家与刘某的合影自2006年4月以来多次在该杂志上刊登,于是要求长沙某医院停止侵权行为,并撕去了长沙某医院贴在宣传壁橱上的前述两幅彩照。但某杂志仍在2007年6、8、9、10月的期刊上对照片进行了刊登。
2007年10月,贺某一家三口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某医院、刘某、湖南某省级医院、某杂志的主管单位停止侵权、赔偿15万元并赔礼道歉。
审理过程中,长沙某医院和刘某向贺某一方予以书面赔礼道歉,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某杂志则对贺某一家的照片停止了刊登。法院认为,长沙某医院和刘某作为广告主未经贺某夫妇同意即擅自使用其一家三口的照片,业已侵犯贺某三人的肖像权,某杂志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主未提交已征得肖像权人同意的证明的情况下刊登贺某三人的照片,违背了审查义务,依法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贺某一方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长沙某医院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娄底市中院在确认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设身处地的站在各方角度做工作,最终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由长沙某医院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费17000元。长沙某医院在签收调解书后,支付了17000元赔偿款和全部诉讼费用共计2万余元。
擅用他人照片做广告侵犯著作权判赔偿
江苏省南通市一摄影师发现当地一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擅自使用了他拍摄的两幅照片,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肖先生是南通摄影圈内小有名气的摄影师。2013年7月,他应邀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拍摄该公司新推出的一组楼盘的实景照片。双方口头约定,拍摄完成后再商定使用数量及使用费。其后,肖先生经精心构思、选景,拍摄了一组该楼盘的外景照和一组南通新城区夜景照,并将标有自己署名水印的照片小样交给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未予答复。同年11月,肖先生发现该公司印发的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各使用了其中一幅照片,在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对原照片四周作了裁剪,去除了水印,且两张照片均未署作者姓名。
肖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其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已侵犯其著作权。多次索赔无果后,肖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房地产公司对侵权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涉案照片系实景拍摄,创意不高,其使用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照片系原告借助于摄影器械,通过精心构思、从恰当的取景角度独立创作完成。楼盘照通过云彩的瞬间捕捉记录下楼盘景观,夜景照通过建筑、灯光、夜幕的融合反映南通新城区的繁华,两照片均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原告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海报、宣传册中使用楼盘照和夜景照,进行商业宣传,且均未表明作者身份,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照片的独创性高度、被告商业性使用的情节和影响、使用照片数量及次数、主观过错,并参考摄影作品稿酬及双方之前的协商过程,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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