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资产,除了需进行严格的审核外,还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因为如果只按会计处理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就会引发涉税风险。而当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加之业务的复杂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导致在实务操作中不知所措。本文通过实例对暂估入账新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详细剖析,以供借鉴。
一、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此时不需要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可见,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资产在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只需调整成本,而不需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能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的《》(国税函[2012]15号)第六条规定,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于超过5年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应再进行纳税调减。可
见,税法规定了新建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结算后,不仅需要调整计税基础而且还需要调整折旧。此外,如果投入使用后的新建固定资产在12个月内不能取得发票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才可再进行相应调减,且取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最终都以竣工结算的成本对新建固定资产进行计量,但由于计提折旧的方式不同可能形成暂时性差异。在实务中,应按年计征差异,不能将以前年度的差异累加调整至发生差异的当年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成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二、案例分析
例: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建厂房一栋,以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该栋厂房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故未能取得全额发票,暂估900万元入账。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000万元。厂房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30年,计提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均采用直线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资料,假定在实务中取得发票的金额及时间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情形一: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全额发票1000万元。情形二: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情形三: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现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情形一:竣工结算时取得全额发票1000万元。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000万元并取得全额发票。可见,华联公司该栋厂房从投入使用到办理竣工结算取得发票时间间隔仅6个月,属于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取得了发票,故应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华联公司在2010年9月应确定其成本为900万元,10~12月按暂估价每月计提折旧2.4万元[900×(1-4%)÷30÷12]。2011年3月办理竣工结算后应将其成本调整为100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因此,2011年1~3月月折旧额仍为2.4万元,但2011年4~12月月折旧额应调整为2.673万元[(1000-2.4×6)×(1-4%)÷(30×12-6)]。
税务处理:华联公司在办理竣工结算取得发票时应按发票金额确定成本为1000万元,2010年10~12月每月应计提折旧=1000×(1-4%)÷30÷12≈2.667(万元),2011年1~12月每月计提折旧也应为2.667万元。2010年10~12月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差额为0.801万元[(2.667-2.4)×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当华联公司取得发票时,税务机关应退回税款0.2万元(0.801×25%)。
2011年3月取得发票时调整2010年度10~12月的所得税(单位:万元,以下会计分录单位与此相同):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
2011年汇算清缴时调整本年度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4;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4月起每月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分别为2.673万元和2.667万元,可见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存在差异,所以2011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9=0.054(万元),2012年以后每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12=0.072(万元)。但由于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故会计上不需作任何反映。
2.情形二: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000万元但只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取得。可见,此100万元发票的取得时间距投入使用已相隔21个月,远远超过12个月,按照税法规定不宜进行税前扣除,应在会计上对该部分发票金额计提的折旧全部进行调整。因此,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每月应调增应税所得=100×(1-4%)÷30÷12=0.267(万元),共需补缴税款=0.267×12×25%=0.801(万元),其中2010年10~12月共需补缴税款=0.267×3×25%≈0.2(万元)。
2011年调整2010年度的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每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67万元,2011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额=0.267×12×25%=0.801(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2年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额=0.267×5×25%=0.334(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334;贷:所得税费用0.334。
2012年6月取得100万元发票后,应对以前调增的应税所得按相等金额全部冲回,相应调减所得税=0.267×20×25%=1.335(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1(0.2+0.801),所得税费用0.334;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35。借:所得税费用1.001;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1。
3.情形三:办理竣工结算时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
2010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1年3月办理竣工手续,确认成本为1000万元但只取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取得。
根据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能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华联公司取得剩余发票的时间距厂房投入使用已超过了6年,会计上对100万元金额计提的折旧,税法不予以认可,故应对以前年度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回。因此,2010~2016年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其中2010年计入0.2万元(0.267×3×25%),2011~2015年每年计入0.801万元(0.267×12×25%),2016年计入0.601万元(0.267×9×25%),合计4.806万元(0.2+0.801×5+0.601)。
2010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2015年每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6年应调增的应纳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601;贷:所得税费用0.601。
2016年期末应将以前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回: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05(0.2+0.801×5),所得税费用0.601;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806。
2016年10月以后每月会计折旧比税法折旧多计提0.208万元[100×(1-25%)÷30÷12],因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故会计上不需做任何反映。
-
建造合同会计规定与营业税相关法规的差异
435人看过
-
未开票收入的相关会计与申报规定
393人看过
-
企业拆迁补偿款税收相关法规与规定
421人看过
-
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
50人看过
-
违约金相关规定与损失计算
489人看过
-
会计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有哪些相关规定
252人看过
-
会计与会计法会计的相关制度有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3一、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
-
偷税漏税会计判多少年的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6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薄、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处以上7年以下有期
-
工资税前工资税后计算的相关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3假设K的月薪为税后3万元(此处忽略五险一金,下同),我国税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是以含税工资作为计税基础的,因此这3万元肯定不能作为计税基数,这就需要折算。 假设K的税后3万元月薪需缴纳X元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率表上可以查到,3万元对应的是25%的税率。则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X=(30000+X-3500)×25%-1005,经过初中一年级学力的数学计算后,得出X=7493.33元,即
-
与法定继承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1摘要: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下文将详细介绍有关法定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
-
偷税漏税与会计有关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1-04-17公司偷税漏税跟会计一般情况下有关系,偷税漏税公司财务不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用假发票而被老板胁迫的话,是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