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2 01:59:51 250 人看过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是什么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的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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