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是一个时间段,其长短对当事人的利益很重要。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后,应当向买受人发出通知,如果买受人不欲购买又来不及退回的,应在出卖人确定的时间内发出拒绝购买的通知。
一、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则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买受人,包括:
在途货物买卖;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迟延提货。
2、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仍未移转:
出卖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使已经交付,风险也不发生移转。
3、在途货物买卖
在途货物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风险移转规则: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这一规则与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无关,只要当事要没有约定风险负担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中,若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移转的效果。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移转。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
4、买受人迟延受领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延迟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迟延提货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根本违约
出卖人根本违约,出卖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来件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
226人看过
-
试用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331人看过
-
如何约定买卖合同履行事项,如何约定买卖合同价款?
239人看过
-
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限是多久
451人看过
-
二手房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期限该如何确定
74人看过
-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
79人看过
合同风险是指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备、当事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各种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不完备的风险、违约风险、不可抗力风... 更多>
-
试用买卖合同怎么约定期限,法律上该如何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8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
-
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141、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期限和约定不明确的,该如何确定试用期期限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
-
买卖合同如何解释试用期合同中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09(一)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二)买受人认可是指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前对标的物表示接受并予以购买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试用期间届满之时,也可以在试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旦买受人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出卖人,买卖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出卖
-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期限和约定试用期期限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试用期: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