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权的行使要求有什么?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作业、居处、日子情况,主要以该方的便利为准则,探望时刻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法上以两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前经书面断定或获得对方书面赞同。
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日子习惯、学习时刻,结合两边的居处地,以挑选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玩耍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刻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法上可适当答应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刻过长,地址过远。
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沛尊重子女的定见,并考虑子女的日子、学习时刻组织,考虑两边的居处地,挑选适合的地址,探视时刻和次数以及是否答应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定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刻及次数。
二、哪些情况下探望权会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行使探望权要符合法律规定,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属于侵权的范围内,探视权是探视人拥有的一种单向权力,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才拥有探视权。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对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拥有探视权,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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