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认定范围作出哪些调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09:35:15 67 人看过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2010年12月24日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工伤保险范围、工伤认定房屋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作如下阐述。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不统一。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在2018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二、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

首先,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规定: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以前《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酗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简化规定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在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较复杂,时间过长。对此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为了适用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新《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几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与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有哪些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
    2023-05-05
    500人看过
  • 工伤认定办法:关于工资发放的调整
    工伤认定期间工资待遇如下:1、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市级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评定后,停止发放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认定下来前的工资如何发放1、工伤认定下来前的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也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2023-07-12
    448人看过
  • 郑州养老保险调整范围
    一、郑州养老保险调整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二、郑州养老保险调整办法1.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2.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①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②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3.适当倾斜①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
    2023-05-31
    475人看过
  • 调整哪些范围属于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点: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不能有效的与《食品安全法》衔接1、在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则只是被设置在了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章中,而并没有把此类罪名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进行规制,这与《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其核心理念相冲突,不能与《食品安全法》做最吻和的衔接。2、《食品安全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刑法规制中不能找到相应的罪名加以定罪量刑。3、现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做了非常详细的划分与规定,其中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监督管理,这样详尽的规定
    2023-07-03
    72人看过
  •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精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4年起执行新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的要求,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也应相应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从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移交之日(2004年4月23日)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受理。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社会保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依法负责受理。随着政
    2023-06-06
    392人看过
  • 过劳死算工伤吗,工伤保险认定范围包括哪些
    工薪一族的工作压力变得越来越大,导致社会年轻人才“过劳死”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如下所述:一、过劳死算工伤吗“过劳”已经成为我国白领的工作常态,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过劳死”这一概念,更谈不上对其如何认定。与此相关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该条款规范解释看,其包含了几层含义: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为工伤。从上述规定看,其并非严格的“过劳死”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
    2023-12-03
    91人看过
  • 无锡市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有哪些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335元,二级325元,三级305元,四级290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五级245元、六级23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370元,大部分护
    2023-05-10
    491人看过
  • 工伤认定有哪些范围2024
    法律综合知识
    一、工伤认定有哪些范围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视同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2024-02-01
    487人看过
  • 淮北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及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淮北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及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的参加范围包括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如何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2023-05-05
    374人看过
  • 哪些工伤是属于我国工伤认定规定的范围内
    我国的工伤认定规定的范围: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2023-04-27
    267人看过
  • 关于苏州园区工伤认定范围信息
    (一)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三)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酗
    2023-05-10
    332人看过
  • 关于2023年苏州工伤保险待遇有何调整
    关于苏州工伤保险待遇有何调整一、调整范围2018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8.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401元、1921元和1441元。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9
    2023-05-09
    189人看过
  •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调整
    补充医疗保险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因此被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报销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没有报销的费用。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患特定疾病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三、社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治疗费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材料(1)共性材料: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保险单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被保险人的银
    2023-07-08
    53人看过
  • 工伤认定范围拟调整遇争议可直接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本报讯(记者杨华云)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上下班途中”难以确定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引发了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而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法制办还解释称,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可通过交强险得
    2023-06-10
    10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0
      由于你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个人。 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销售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因此,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07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08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 中关于工作岗位调整都有哪些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5
      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协商达到一致,否则你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给你,你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有没有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30
      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员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时间前后,因为从事跟工作相关的事项受到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都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