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结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03:05 446 人看过

工程价款按合同结算,合同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是以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尊重合同,不能以实际结算为基础,也不能采用其他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成本加报酬或调价结算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如果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达成的谈判记录,如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清晰,则视为合同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视为有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可参照”是一种倡导性条款,即工程价款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相对符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顺应市场的商业交易惯例,总体上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但并非对所有情况都公平。当这一标准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简言之,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不能按原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已失去结算工程价款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制定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不宜参照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其他结算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工程价款一般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结算。结算时,承包人应先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核。但是,一些业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根本不予答复或拖延,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发包和合同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认为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天。该规定对防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一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竣工结算文件得到认可,按协议办理。承包人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这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不确定合同成本的过程控制。针对建设工程“三方”情况和合同成本失控的现状,为便于决算程序的过程控制和合同的履行,在实际操作中,对策之一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程序确定,避免可能发生的工程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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