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则是:
1.被拆迁房的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可能遇到的问题
1、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
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2、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
这种情况要看父母当时把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这种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如果属于赠与性质,那么该房屋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
3、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父母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离婚的时候房产如果是属于共同财产的,那么也是需要进行分配的,可以将房产出售后双方共同分配,也可以由一方获得房产的权利,另外一方获得金钱的补偿,当然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由一方当事人完全拥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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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离婚财产分割怎样规定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1首先,因被征收房为您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因而与被征收房等值的房产亦为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您家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用于补足差价的房款应为周女士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就补足房款部分及相应部分的市场收益主张所有权;最后,若在安置时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费用,应为您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您可以主张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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