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15:32:49 205 人看过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的思路。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三阶段构成体系的内容

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般的,抽象的,定型化的,客观的判断。此处并不包括有关行为人的身份,个性,特征的判断。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及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此处涉及实质的违法性问题,即为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通说认为实质的违法性即法益的侵害性。行为侵害或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判断。

构成要件的有责性,指非难可能性,既能够就符合构成要见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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