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5:32:49 205 人看过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的思路。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三阶段构成体系的内容

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的某种构成要件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般的,抽象的,定型化的,客观的判断。此处并不包括有关行为人的身份,个性,特征的判断。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及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此处涉及实质的违法性问题,即为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通说认为实质的违法性即法益的侵害性。行为侵害或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判断。

构成要件的有责性,指非难可能性,既能够就符合构成要见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判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4: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往往笼统地表述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这样表述本身没有错。因为,单位犯罪行为不是个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的,或者换句话说,没有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行为。因此,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不能将有关责任人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本人认为,应当区分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的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限指单位犯罪主体本身;后者则包括单位主体本身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主体两种形式,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双重主体。一、单位犯罪主体新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特别禁止的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于单位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一)、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一般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如下几
    2023-04-22
    304人看过
  • 国外关于犯罪动机的规定及其理论
    首先研究法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在法国的刑事立法中,无论定罪还是量刑,动机都不在考虑之列。但在法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动机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法官在判案时,动机不仅是罪与非罪要考虑的因素,也是重罪与轻罪所要考虑的因素。动机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如果说法国在犯罪动机问题上还是说一套做一套的话,那么德国则完全不是这样。德国是旗帜鲜明地把动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它的刑法典。犯罪动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是量刑的首要依据,而且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日本的刑事立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二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以上所举皆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动机更是其刑事司法中一个不能含混的
    2023-06-11
    234人看过
  • 关于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思考
    2007年5月4日,泰州市开泰润滑油厂发生火灾,854立方米润滑油储罐先后发生泄漏、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附近1000余名群众被迫紧急疏散,这场突发大火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量化学物质广泛用于人们生产生活,这些物品无论是作为原料还是产品,一般都要经过加工、储存、运输等方式程序,才能供给使用。从最初生产者到最终使用者的整个过程中,危险物品往往会受到摩擦、震动、挤压、混触、温度及湿度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引发泄漏、扩散、燃烧、爆炸,造成财产损毁,加之化学灾害事故具有突然性、不可预知性,稍有疏忽或处置不力,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是公安消防部队重视并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化学灾害成因化学灾害是指符合GB13690规定的八类危险化学品在生产、排放、储存和运输等环节中,因失控而引起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扩散,或者遇火源,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大量人员
    2023-04-24
    148人看过
  • 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理论之间的关系
    美国企业文化的产生既是对旧的管理理性模式的批判,也是对传统的美国管理理论和方法的继承和发展。众所周知,旧的管理(尤其是泰勒制)的致命弱点在于过分迷信组织、制度和机器,忽视了非理性、非组织的东西,特别是忽视了企业的主体——人这个最重要的因素。似乎不应用定量分析,不搞组织结构图,不设等级森严的制度,不写几百页书面分析报告,就不可能有最优化的决策。诚然,一定的定量分析是必要的,但如果把它的用途绝对化,神圣化,甚至上升为一种管理哲学,那就会走向反面,以至于成为灾难。同样,合理的理性分析是必要的,但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变成理性迷,也会适得其反。因为许多事物(如人的感情、动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是无法用数字分析和理性主义来测定的。企业文化的意义在于,它在重视制度、组织等硬件的同时,特别重视人的因素、人的感情因素、文化因素。它不仅重视管理科学,更强调管理哲学。它不仅看到企业的内部环境,而且看到其外部环
    2023-06-09
    493人看过
  • 关于不适于关押的罪犯具体有哪些
    一,关于不适于关押的罪犯具体有哪些(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
    2023-04-28
    289人看过
  • 论经济犯罪主体
    经济犯罪
    一、经济犯罪的主体分类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体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确定一个人或单位的资格问题,即同样的行为只有具备这种资格才可能适用刑法,否则适用其他法律即可解决。而经济犯罪的主体规定的也是适用经济犯罪的资格问题,但经济犯罪具有其特殊性。经济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于经济犯罪必须与经济有关,一般犯罪则不存在这一限定条件。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均属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经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经济犯罪一般认为包括个人和单位,现代经济犯罪的产生不但与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经济犯罪密切相关,同时单位直接参与实施经济犯罪行为也是重要产生原因。单位是与自然人具有同等地位的刑事责任主体,个人作为自然犯的基本主体,单位是具有法律
    2023-04-25
    411人看过
  • 关于抚养关系的如何变更抚养关系
    变更抚养关系一般应当由父母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协议不成,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直接抚养的一方存在不宜继续抚养,而其具有抚养优势的相关证据,并据此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抚养关系继子女的情形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
    2023-07-28
    336人看过
  •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有关争议讨论
    因为名册上的人并非都在单位干活挣钱,其中不少人只是将名字挂在企业,人则远走高飞赚大钱,给企业留下了负担和累赘,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就其原因是:其一双重劳动关系来源"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证。长期以来,传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形成的人浮于事以及劳动力流动上的"死水一潭"局面,是新形势下产生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又流不动,使相当一部分职工把劳动关系挂在企业,而人却以"停薪留职"、"挂名"、"外借"等形式离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又以"两不找"、"外出劳务"、"放长假"、"请长病假"等多种方式离开企业,到社会上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生产经营劳动,把关系留在企业,让企业给他们承担社会义务,成为企业的累赘。"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症是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主要来源。其二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劳动
    2023-06-02
    78人看过
  • 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转变-法律论文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研究罪犯的心理,意志,情感,心理性格等要素。是从心理到行为的考察过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广泛应用犯罪实务。说到底是为了解决什么原因导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
    2023-06-11
    54人看过
  •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
    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认识,仍然要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组合而构成,因而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既有先后两行为的共同故意,又有共同的暴力、胁迫行为。当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只有部分成员实施了后行行为时,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是否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实行过限的问题,应当查明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有过通谋。如事先有通谋,没有实施后行行为的部分成员,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如事先没有通谋,因实施后行行为人扩大了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属实行过限,这对未实施后行行为人来说,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抢夺罪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首先是构成了抢
    2023-08-16
    272人看过
  • 婚姻关系变化对财产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该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逝者的个人财产,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按照遗赠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如果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判决分配。再计算出逝者个人财产,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继承。一方出轨婚前财产怎么分割一方出轨离婚,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是可以不用分割的,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用进行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可以不分割,但是对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按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另一方无关,不存在离婚分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2023-08-04
    319人看过
  •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三是现实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种犯罪客体事实。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的意义和机能。刑法保护的客体是立法的基础,犯罪客体要件则对犯罪成立的认定及对刑法实质解释有重要的意义,而犯罪客体事实对司法裁量有重要的影响。关键词:犯罪客体刑法保护客体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体事实犯罪客体有三层意义,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即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其次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第三是在具体的犯罪成立后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现实的客体。这样层次的划分,自有其不同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客体(在尚未为犯罪侵犯时,称之为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实在,但有受犯罪侵犯的可能性,若不可能为犯罪所侵害,是不能作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则是一种行为作用的客体类型,对评价行为起了直接的作用。作为具体犯罪事实中的犯罪客体,却也是
    2023-04-22
    217人看过
  • 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职工进入公司或单位工作之前,一般都会签订工作合同。而签订的合同也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体合同,另一种是劳动合同,这两种合同的方式和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制定的,而且两者存在的关系也是十分紧密。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在集体合同之前产生的,也就是说集体合同的前身基础是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雇主和被雇佣者并没有确立正规有效的劳动关系,因此就算有了集体合同也是没有效用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虽然都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但是却不是完全相同的。两者的主要关系就在于以下四点: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定的目标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让雇佣单位和个体劳动者清晰双方的职责,也就是说,这是为了让签订合同的两者都明白拥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规定了双方是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相当于是一种保障制度的合同类型;而集体合同总体来说还是为了让劳动者的拥有的权利不受到侵犯,签订这样的合同
    2023-04-29
    419人看过
  • 关于强奸罪,男女朋友关系关系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若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强奸罪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
    2023-03-04
    28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下的犯罪是个别化的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3
      犯罪论体系乃犯罪成立的理论型构,犯罪成立的判断根据、标准皆出于此。德日刑法学上,自A始,先后出现过若干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其中以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影响最大。
    • 新古典犯罪的理论体系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5
      新古典犯罪论系以Mezger(译为:梅策格尔或麦兹格)、Mayer(译为:迈尔或麦耶尔)、Radbr ch(译为:拉德布鲁赫)为代表提出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但是,在新古典犯罪论内部,彼此之间仍略有差别,由于前Mezger的理论设计更能体现出新康德主义“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故笔者特选择Mezger的方案作为新古典犯罪论的主线进行重点论述,以Mayer与Radbr ch的方案作为补充。
    • 论述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4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中是有因素关系存在的,过失犯罪因行为人违反注意的义务,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出现,从而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 论犯罪刑罚刑事责任关系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28
      犯罪”和“刑事处罚”是《刑法》框架内的两个不同概念,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明令禁止的事项就是“犯罪”,只有“犯罪”行为人才能给予“刑事处罚”。 刑法是一部法律,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刑罚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的特殊制裁手段。触犯了刑法之规定的行为就是犯罪,只要犯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属
    • 关于过失犯罪转化后的犯罪结果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10
      过失犯罪存在转化,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是指行为人在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以过失犯罪为条件并在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上,又产生故意犯罪心理,放任或追求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