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4:52 12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五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

第二章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八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九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受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章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第十三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雇,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聘雇。

第十八条对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内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二十条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或违反本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第二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劳动部门执行,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即1994年2月21日起实行。此前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已应聘受雇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和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资企业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本决定今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符合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其他程序参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扩大就业的作用,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规定》。《规定》明确了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的产权归属、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实物资产的归属、劳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资产归属、劳服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使用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解决了劳服企业在产权归属上不清的问题。《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发展劳服企业,充分发挥其作为再就业安置基地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区劳动部门、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和劳服企业及其主办
    2023-06-10
    8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推动和规范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广泛开展对失业求职人员的就业训练工作,并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民办就业训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就业训练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以及不属政府劳动部门的其他部门,为提高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并促其就业而开办的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中心)等就业训练实体组织的就业训练活动(不包括技工学校和企业职工的在职培训)。二、民办就业训练要遵守国家的就业和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法律,在劳动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为其提供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并将其纳入劳动就业统筹管
    2023-08-17
    295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市政府提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组建目的为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就业,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组建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下设"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和"社会保险协管员"等三支队伍,主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
    2023-06-09
    132人看过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根据1994年2月2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在内地就业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2023-06-10
    154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难以获得其他就业机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就业或者自行组织生产经营自救的人员,包括:(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失业证明的人员;(二)“农转非”中待安置的人员;(三)其他按规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人员。第四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企业在开办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企业在存续期间接受劳动行
    2023-06-09
    35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善则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重大事故,酿成不可估量的次生危害,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系统应大力开展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意识。二、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将依据该规定,施行监察。三、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压力管道的产权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特发〔1995〕156号《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履行报告手续,即发生压力管道爆炸事故的单位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局、总公司及其所在区、县劳动局和我局
    2023-06-09
    388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若干问题的有关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二、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三、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新成长劳动力,应当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同时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4号)。四、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就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社区就
    2023-06-10
    37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部《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为了加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我市调整劳动关系会议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经研究,现将1998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要达到三万户。应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下岗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要超过去年全年的实际检查数。2.继续推进劳动年检工作,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劳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
    2023-06-10
    32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9-08-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1995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无序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按照《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尽快建立有关核发流动就业证和凭证管理、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以保证管理和服务工作有章可循。配套制度应包括: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向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的
    2023-06-10
    355人看过
  •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998年11月5日通过,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结婚,或者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自愿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市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统称婚姻登记)。第二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通知男女双方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婚姻登记,发给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到市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作撤回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在领证期限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长领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条设立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
    2023-04-23
    58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就部门间的分工问题提出五点协调意见。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协调意见,要提倡在国务院各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很好的合作,共同把劳务输出工作搞得更好,并使其有一个大的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及劳动部贯彻实施的安排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意见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应当继续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劳务输出的政策法规,搞好全面管理,进一步开拓发展这项业务。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特别对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坚决维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渠道搞非法移民活动,促进这项业务健康发展。2.根据“三
    2023-06-10
    222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
    2023-05-03
    26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一)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人员的界定1、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三季度前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企业设立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这类企业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2、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在当年第四季度的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时间为设立日期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这类企业最迟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二)现有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的界定现有企业新安置对象必须是当年度内新进本企业人员,对同一人在12个月内由同一企业退工后再招工的人员不能作为新安置对象;企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结束后
    2023-06-10
    8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外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台湾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 澳门居民能不能在台湾就学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可以因为你没说台湾居民是男方还是女方我们假设为男方小孩必须让台湾籍父亲在台湾办理生父认领的手续如果小孩未满12岁就算是非婚生子女只要办妥生父认领还是可以办理台湾户籍必备材料出生证明DNA证明派出所证明办理公证後让台湾籍父亲会台湾申请即可如果台湾籍父亲不愿意做任何事那就没办法了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4-08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收养子女有何手续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丧假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