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或引发社会不和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34:13 405 人看过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尤其是广大职工更是一边倒地表示反对。此举是中国社会保险立法重大倒退的表现,如果最终定案的话,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社保立法的重大倒退

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是多年来民意的结果。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导致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4年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但又更加宽松了工伤认定情形,《试行办法》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些字眼。很显然,《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有人性化、人情味。而事实上,立法者之所以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倾听民意的结果,广泛听取了广大职工的心声,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进步,却被《征求意见稿》抹杀。倘若该规定被删除,必将是中国社保立法的重大倒退,根本不可取!

可能引发更多工伤纠纷

如果这种修改最终定案的话,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引发更多的工伤纠纷,引起广大职工的不稳定因素。

对这种担心,我省有前车之鉴。我省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2003年5月13日,广东省政府对此进行了修改,只规定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一修改引起了广大职工情绪的波动,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上访等现象暴增,成为当时不稳定因素之一。这种状况直至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才逐步平息。该法再次明确了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从而印证了广东省政府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修改是错误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早已在职工头脑中根深蒂固,如果突然说不是了,职工们能接受吗

五点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认为有五点理由。这些理由都很牵强、混淆概念,根本站不住脚。

对第一点理由,交强险的赔偿与工伤待遇相差悬殊,根本不能替代。首先,交强险的赔偿最高额也不过10万元,而工伤待遇可能超过30万元。而且,交强险的赔偿是封顶赔偿,即总额只有10万元,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数人伤亡,那么这数人能获得的赔偿总额只有10万元。而工伤保险却不同,每个人都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不受总额限制。其次,两者理赔的速度和保障程度不同。工伤待遇理赔快,只要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有足够的保障力。而交强险的赔偿经常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来解决,而且最终还会因肇事人无能力赔付而不了了之。

对第二点和第四点理由,这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在现实操作中,确实有一些反映认为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有失公平。但是,这些反映的真实意思是希望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而不是质疑将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合法性,更没有要求取消将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遗憾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要求扩大工伤范围的民意曲解为缩小范围才能平定民愤,实在是件可笑的事情。

对第三点理由,实在有点牵强附会。首先,现在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已不仅仅是原有的核心利益,而是应将保障范围扩大,让更多的职工受惠。其次,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引申的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概念为准,而不能一味以客观条件来随意认定。工伤认定的三大核心分别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而上下班途中正是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因为要去工作,所以才会出现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对第五点理由,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国外的保险制度存在着国情不同、制度不同、待遇不同,因此根本没有可比性。

无论国务院法制办说的理由再怎么冠冕堂皇,要删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广大职工都不会接受,作为一名工会干部,我也不会认同!希望国务院法制办能倾听民意、集思广益。

相关链接

删除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的五点理由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考虑是: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结束

20多天,4900多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日前采访的多名社会保障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执法和司法界人士、多年代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律师均对此次修改坚持预防为上、康复优先、救助及时的大方向予以肯定,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要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细节有待完善。

工伤认定程序缩减三成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职工都会获得法定的工伤待遇。现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都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伤亡待,则很难落实。这类职工往往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很难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索赔更是时间漫长、程序繁琐。

53岁的马庆海在河北某采石场当运料工,但没有与采石场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6月的一天,马庆海在运石头的过程中失足翻下山沟。从出院开始,马庆海就走上了漫长的工伤维权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又经过一次次的行政复议,以及一次次被法院裁定撤销,直至2008年10月,马庆海才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终作出工伤认定,他终于讨回了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多元赔偿。

根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按照法律程序办结的150多件工伤维权案件的统计,平均每个案件耗时约15个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他们办理的案件中最长的一件历经7年,在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最少需要1年以上。

来我们这里寻求帮助的农民工大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90%以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经过一裁两审,漫长、复杂的程序使得农民工为了尽快拿到赔偿费用于治疗,只好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结果往往是超过一半的当事人经调解,得到的金额不足应得金额的70%。

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做了两方面较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通过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时福茂和黄乐平两位长期代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律师认为,在工伤事故发生初期立即开展调查,查清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原因等都是非常容易的。这就要求事故发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立刻得到报告并迅速赴现场,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只有在条例修改中完善这些细节,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救治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

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不再认定为工伤是否合理

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被认定为工伤的改动,引起了公众热议。

此类通勤事故在工伤事故中所占比例并不太高,此次改动并不属于制度性、根本性改变,但是因为和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刀切删除此项规定遭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反对。

腾讯网做了调查,截至8月5日13时,共有15.7万多人参与,对取消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的规定,有131798人反对,25976人支持。

这一规定源于13年前,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从2004年开始施行的《条例》,保留了此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说明了删除这一规定的五点理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重,原来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

本报记者注意到,对于第一点理由,许多人提出现在路上车多了,上班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虽说现在可以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可一旦刚好被黑车撞到,或是肇事车撞人后逃逸了,这种情况应找谁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李宏宇法官认为,交强险属于侵权性赔偿,工伤属于劳动关系保护性补偿,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一些司法实务界人士表示,第三点和第四点理由涉及法规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存在难度。北京市一名基层法院法官举例说,上下班路上顺便接送孩子被车撞了;上班早退或因为加班推迟时间下班,上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等等;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现实中这些情形五花八门,难以尽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齐莹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争议其实反映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简称三工)所受到的伤害是最大难题的现实。

齐莹认为,三工是司法审查中认定工伤的最基本标准,在她个人看来,尽管这一规定给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多操作中的难题,但完全删除不够妥当。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工伤认定案件中,外地在京务工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居多,与其从事的行业不安全隐患多、自身收入低有关,他们多半是建筑装修工人、矿工、司机、门卫等,如果完全删除这一规定,有悖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

齐莹表示,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可能也没必要涵盖林林总总的现实,对于这一规定,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纳入适用、严格限制,例如2007年4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

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否足够

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不合理局面,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中表示,从工伤职工维权来看,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并不能使工伤职工追讨工伤保险待遇更加方便。与行政处罚实施的可能性相比,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定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追讨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增加违法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的赔偿,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而且会使用人单位意识到,如果不参保,不一定会被行政部门处罚,却必然会付出更多的工伤保险赔偿。

建议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25%以上50%以下的标准(或者更高)向工伤职工加付赔偿金。

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处以惩戒性赔偿。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该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当于1倍至5倍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衔接能否顺畅

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时,正值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患上职业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之时,不少公众纷纷建言,在条例修改中完善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制度。

根据条例,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斌在自己的博客中建议,增加以下条款:因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劳动者不能在职业病鉴定机构做职业病鉴定,劳动者可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伤认定机构责成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用人单位拒绝提交的,由工伤认定机构提交职业病鉴定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可能涉及的职业病范围作出鉴定。

涉及职业性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确诊为职业病,原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岗位患此职业病的证明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劳动者工作过的多个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均没有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在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确诊为职业病,现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实该职业病与现岗位无关联的情况下,劳动者原工作过的单位共同承担工伤保险。

但是一些学者对这些建议表示谨慎的乐观,职业病属于特殊工伤,所有工伤维权者的困境都有可能发生在职业病职工身上,造成张海超悲情维权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职业病认定制度存在高度地方行政垄断,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寄希望于条例的修改远远不够。

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用于预防优先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统计的329件工伤案件中,受伤前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数量最多,上班不到1个月就受伤,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据了解,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部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整体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是工伤预防制度的基础,这项统计代表了工伤预防制度在我国还很落后。

有学者建议,用工伤保险基金支持针对噪声、粉尘、冲压等危害性大、数量多、防护设置落后等问题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推动劳动保护设施的改善,配合安全健康监察部门开展对高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防止和降低事故与职业病发病率,降低从业人员的伤害程度,从而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黄乐平认为,把工伤预防经费纳入基金支出范围值得肯定,但用在哪里、如何使用、谁来监督,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同时,如何与《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互相配合、做好衔接也是下一步立法和制定配套政策过程中必须要慎重考虑的。

今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确定,今年重点在已出台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的广东、海南、河南3省选择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探索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与使用项目,建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工伤预防的工作机制等,为全面推行积累经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15: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广东将根据国务院新条例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对于国务院法制办给出的“机动车车祸有交强险补偿”等调整五大原因,网民并不买账,反对声音仍高高压过了支持声音。广东省工伤保险方面的专家昨日表示,广东也将根据新条例修改自己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工伤之变化原条例——(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修改为——(一)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范围之变化(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
    2023-06-09
    118人看过
  • 掌握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要点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
    2023-07-01
    492人看过
  • 甘州工伤保险构筑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平台
    2004年5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摧毁了农民工王建福的幸福生活。当时,他正在张掖市民营企业三闸水泥厂维修设备,由于操作失误,致使右腿残疾。就在王建福为今后的生活失去信心的时候,甘州区劳动社会保险局为他报销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原来,他所在的企业虽然是一家民营企业,但早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现在,他还每月领取伤残抚恤金344元,王建福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受了工伤的王建福能走出难关,得益于甘州区劳动社会保险局突破难点、扩大工伤保险面的工作。截至2006年11月中旬,甘州区坚持以管理促扩面,不断完善政策,强化服务,规范运作,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已达248户,参保职工为12500人,工伤保险基金由2004年的33.8万元发展到现在的82万元,支付各项伤残待遇114万元,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责任、管理和预防体系,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06-09
    429人看过
  • 我国拟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需对工伤认定范围进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
    2023-08-17
    130人看过
  •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5大亮点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
    2023-04-26
    131人看过
  • 推进工伤康复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百宝箱导读:今天(14日),第二届内地香港工伤康复与预防交流研讨会暨第三届中国工伤康复论坛在长沙正式开幕。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德国、英国、日本的专家、学者,港澳地区和各省市的代表共300人汇聚一今天(14日),第二届内地香港工伤康复与预防交流研讨会暨第三届中国工伤康复论坛在长沙正式开幕。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德国、英国、日本的专家、学者,港澳地区和各省市的代表共300人汇聚一堂,共商中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事业大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今天(14日),第二届内地———香港工伤康复与预防交流研讨会暨第三届中国工伤康复论坛在长沙正式开幕。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德国、英国、日本的专家、学者,港澳地区和各省市的代表共300人汇聚一堂,共商中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事业大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于来山在致辞中说
    2023-06-10
    93人看过
  • 创新责任保险助推社会和谐
    近日本地媒体报道的两则保险新闻值得关注。一是深圳拟在公众聚集场所强推火灾责任险。二是深圳将在建筑、机械制造、特种设备运营等高危领域推行雇主责任险,进一步保护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两则新闻看似平常,但它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深圳正在尝试用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助推社会和谐。保险产品通常分为三个大类,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其中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老百姓不太熟悉的一种。简单地说,就是投保人如果对其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进行赔偿,像我们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属此类。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起步最晚,但因为它能在频繁发生的纠纷、冲突、灾难中起到分摊风险、安定人心、加快赔偿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管理功能。所以,它的发展速度最快。在责任保险发达的美国,责任保险已占到非寿险业务的半壁江山,保险范围无所不包,不仅是
    2023-04-23
    147人看过
  • 广西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广西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参保对象范围,两大补助金有了新标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目前,广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7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52.1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2亿元。新修改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该《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简称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
    2023-04-25
    357人看过
  • 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工伤保险立法有一个发生和发展过程,它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两个阶段。在西欧工业化初期,工伤赔偿是依据民事赔偿法律,通过法院的裁决实现的。凡是受害者能证明伤害是收于雇主或同事的过失造成的,法院者才能判决给予赔偿,否则后果自付。那时由于受害工人负担不了法律诉讼费用或因起诉雇主会带来被解雇的后果,工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19世纪未西欧国家出现的工伤保险立法是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规定受伤害工人或遗嘱可以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伤亡待遇.1884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形成工伤赔偿的专门法律,许多国家是在《工厂法》有关劳动条件的条文中规定工伤赔偿责任。那时西欧出现两种责任赔偿办法,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规定由雇主直接赔偿,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由雇主集体组织赔偿。雇主责任制存在三种形式,它反映了工伤保险的改进和提高的过程。一是政府立法规定雇主赔偿责任,对赔偿办法只做简单原则规定,对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国务院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对《新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
    2023-05-05
    329人看过
  • 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
    2023-05-05
    384人看过
  • 农民工工伤索赔艰难律师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2006年年初,22岁的李-荣来到北京一装修队打工,与装修队的包工头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后,他开始从事高空作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不到一个月,1月25日下午,由于绳索问题,李某从二楼摔到地上,导致下肢瘫痪。而包工头王某在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李-荣的哥哥李-毅借钱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缺乏证据,劳动仲裁败诉;后诉至法院,同样由于缺乏证据而败诉。无奈之下,李-毅找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虽然想方设法为李-荣维权,但因缺少相关证据,目前赔偿仍是一纸空谈。“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一旦受到伤害,劳动合同就像他们的‘护身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芳说,“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超过九成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基金的保障。”觉醒后的艰难维权李-荣工伤案中,李-毅从老
    2023-05-10
    61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六大亮点是什么
    亮点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亮点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
    2023-05-30
    205人看过
  •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五大建议(二)
    理由:第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条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在事故中伤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既然在事故中伤亡,又怎么说是自残或自杀?自相矛盾。所以,建议删去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责任并非是绝对的。(1)关于犯罪的。这里,犯罪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所以,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等到人民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与否后再作工伤认定?另外,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犯罪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犯罪,可能是用人单位指使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排除工伤认定。(2)关于醉酒的。在中国酒文化根深蒂固的环境下,将醉酒伤亡完全排除于工伤认定中,是不合理的。如果醉酒也是一种工作需要,是用人单位安排的
    2023-06-07
    16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8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 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还会修改第51条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30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52条工伤保险条例怎样修改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30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2009年度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4
      没有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现在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 劳动保险条例修改稿第77条中怎样引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8
      各省、市人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将各该地区业经批准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报告上级劳动行政机关逐级转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