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用人单位的选用人才行为与实现企业的功效目标有密切关系,带有十分明显的功利色彩,呈“三重三轻"现象。
在调查设计的14项人才素质中,用人单位非常强调“敬业精神",90%将之列为选用人才时最看重的素质。此外,对“合作精神"、“政治素质"、“身体健康"和“吃苦耐劳"等素质的偏好率均在40%以上,明显高于其他被选择素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用人单位在选用人才时将功利性考虑放在了首位,即选用人才首先考虑的是要能做事,能为单位带来效益。很多单位不愿意接受女性求职者,也是出于这种功利的考虑,认为女性面临的结婚、生育等问题,会给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课题组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功利化倾向无可厚非,这正是市场竞争条件下用人单位理性选择行为的典型表现。但是,由于这种功利性考虑,导致用人单位选用人才时常常陷入“重用人轻育人"、“重能力轻品质"、“重手段轻目的"的误区。
“重用人,轻育人",指用人单位看重使用人才,眼光仅仅盯在如何从现有的人才身上挖掘出更多的“金子",而轻视对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重能力,轻品质",即看重能马上为企业带来直接效益的工作技能和技巧,而轻视人才内在的某些品质。用人单位对“社会责任感"、“生活态度"及“社会公德"等品质的偏好率分别仅为27.8%、4.9%和15.3%,不能不说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优秀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用人单位也未给予足够重视。
“重手段,轻目的",即只注重通过使用人才获取效益,却轻视充分满足人才的需要。用人单位在使用人才时,必须既视人才为手段,使之为单位做出贡献,同时又必须尽可能满足人才的各种需要,才能真正留住人才,从而获得企业长久的发展动力。用人单位轻视“心理素质"(30%)、“有个性"(3.7%)、“有文体特长"(5.6%)等人才素质,折射出“重手段,轻目的"这一选用人才的心理与行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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